论配偶权的性质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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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配偶权的性质和内容罗思荣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关键词:配偶权/配偶人身权/身份利益支配权/身份利益请求权  内容提要:配偶权是基于配偶身份而享有的一项综合性权利,包括配偶人身权和配偶财产权。配偶人身权是配偶权的主要内容,由配偶人格权和配偶身份权组成,而配偶身份权则可以分为身份利益支配权和身份利益请求权两大部分。  一、配偶权的性质  配偶权是来源于普通法上的一个概念。在英美法国家看来,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配偶权“对于表达婚姻结合的法律意义和象征意义有着极大的重要

2、性,因为它能够将构成婚姻实体的各种心理要素概念化,诸如家庭责任、夫妻交往、彼此爱慕、夫妻性生活等因素都被概括其内并为法律所承认”。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婚姻家庭法中,虽然对配偶间的权利义务有具体的规定,但几乎都没有给配偶权下一个完整的定义。我国婚姻法也未对配偶权作出规定。从我国法学界对配偶权下的定义看,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婚姻存续权说,认为配偶权就是存续婚姻的权利,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1]。二是身份权说,认为配偶权是“夫对妻以及妻对夫的身份权”[2]。三

3、是基本身份权说,认为配偶权是指“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基本身份权,表明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权利人专属支配,其他任何人均负不得侵犯的义务”[3]。四是人身权说,认为配偶权是指基于配偶身份享有的人身权。上述观点尽管都有其合理的内容,但并不十分准确,不能反映配偶权的特征:一方面,配偶权不仅仅是存续婚姻的权利。婚姻的存续始于结婚,终于离婚或一方死亡。如果说结婚是配偶权产生的前提,结婚的权利并不属于配偶权范围的话,那么,离婚却毫无疑问是配偶权的一项内容。配偶一方不愿与对方共同生活的,有权要求解除婚姻

4、关系。非配偶则谈不上离婚。离婚权只能由配偶享有,而配偶行使这项权利的目的,恰恰不是为了存续婚姻。  另一方面,身份权只能是配偶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并不包括配偶权的所有内容。配偶权是基于配偶的身份而享有的权利,身份只是权利享受的基础,而并非权利本身。...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自愿缔结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两性结合。从实质上看,婚姻关系是一种要式的身份性契约关系,男女双方因婚姻的成立而具有配偶的身份,形成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夫妻关系。夫妻关系的内容包括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

5、和人身关系,因此,就配偶权的性质而言,它既不是简单的财产权,也不是简单的人身权,而是因配偶关系产生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它集财产权与人身权于一身,融绝对权与相对权为一体,具体表现为以下特征:  (一)配偶权是一项综合性权利。配偶权是一个集合概念,是配偶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综合体。  因配偶之间的人身关系而产生的利益固然是配偶权的内容,同样,在这种特定的人身关系的基础上产生的财产利益,也是配偶权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因此,配偶权的内容应当是基于配偶身份而产生的全部利益,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缺少任何一方面的

6、权利,对配偶权的内容而言,都是不完整的。有人将配偶权的内容限定在人身权范围之内,认为配偶权不包括法律明定的财产权利,如财产共有权、相互继承权等,理由是这些权利是由财产权法和继承权法调整的,不属于人身权法的内容,而配偶权是基本的身份权,是确定夫妻配偶关系所体现的身份利益[4]。这种观点是不能成立的。财产权利与人身权的划分仅仅在于明确这两种权利的不同的客体、内容和不同的性质,并不表示形成这两种权利的法律事实的排他性。配偶权中的“配偶”除了表明男女双方的特定身份外,更多的则是反映了男女间权利义务产生的

7、法律事实。现实生活中,在同一法律事实上出现的权利重合的现象并不罕见。我们不能先入为主地在得出配偶权是人身权的前提下,再去认定配偶之间的财产权利不属于配偶权的内容,并将其排除在配偶权之外。...  (二)配偶权具有共同性。配偶双方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配偶权是配偶双方的共同权利,因此,配偶双方均为配偶权的权利主体。配偶权利的共同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配偶权的所有内容均由配偶双方共同享有,共同支配;二是配偶双方在配偶权的享有上完全平等,任何一方都不享有特权;三是权利义务具有对应性,一方享有

8、权利即意味着向对方承担相同的义务。  (三)配偶权具有双重性。一方面,配偶权产生的基础是婚姻,而婚姻取决于男女双方的合意,是一种契约行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双方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任何一方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在这种关系中,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不仅具有对应性,也具有特定性,因此,就配偶之间而言,配偶权常表现为一种身份利益请求权,属于相对权范畴。配偶一方面只享有要求对方履行义务的权利,也只有向对方履行的义务。另一方面,配偶权是配偶之间共同享有的权利,作为共同权利主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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