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销管理奖惩规定

营销管理奖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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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销管理奖惩规定为了拓展生存空间,增强销售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和事业心,规范营销工作秩序,提高公司整体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定。1、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产品销往钻井处以外的所有单位的一切业务往来。2、销售工作人员工资待遇2.1销售工作人员采取公司内部人员与聘用社会人员相结合的销售形式。2.2内部销售工作人员薪金根据营销业绩经考核享受不同级别的基础薪金加业绩提成,聘用社会人员只享受业绩提成。(提成包括:奖金、差旅费、生活费、电话费、住房费、业务费)基础薪金的多少由各分公司确定。2、产品价格2.1销售产品要坚持以市场价格为基础,以产品单位成本为参考,由分公司领导集体定价并报公司备案,按此价格,

2、签订销售合同。2.2对于新客户、新产品、销售工作人员可在单位定价基础上洽谈,售价可高于单位定价,若确需降价销售,必须经分公司经理同意,并报公司备案方可销售。3、提成比例3.1产品销售按公司定价和销售额完成率计定不同提成比例,最低不低于销售额的3%,最高不得高于销售额的9%。具体提成比例由分公司与销售人员在此范围确定。3月实际完成销售额销售额完成率=月计划销售额3.2新客户、新产品销售提成额可提高1%,期限为一年。3.3超出公司产品定价部分,按税后50%提成,低于公司产品定价需分公司经理同意,低于厂价部分时,总额提成比例应适当调整,由分公司与销售人员达成书面意见。整个公司产品定价应经

3、总公司审核。3.4市场开发前期费用由分公司承担,待业务发展后,再分期逐步从销售工作人员提成中扣出。3.5公司内部非销售工作人员所销售的产品销售额提成按同等条件提成,本单位领导除外。3.6允许单位之间相互销售产品,并按同一比例提成给销售人员。销售人员单位与被销售单位的销售业绩各占50%,出现跨单位销售时,销售人员主动与公司领导取得联系,并由公司领导确认销售业绩。3.7对于各单位超额完成外销的部分,年终一次性按超出额的1%给予分公司进行奖励,兑现为分公司对外销贡献的主要人员。总公司超额完成外销按2%予以奖励,兑现对象为总公司对外销贡献的主要人员。3.8属于销售人员工作区域以内的业务,单

4、位应交由该区域销售人员处理。3.9由单位支付销售费用配合完成的销售业务,原则上兑现时应将其成本列入该业务成本。4、货款回收34.1当货款发生无法兑现判定已无收款可能时,须扣除责任人员薪金和提成中相当于此货款15%的额度,赔偿给公司。4.2自发票开出之日算起,要在本年度内回款或九个月内回款,每推迟一个月扣销售额提成0.5%,但保留提成总额的50%求再扣发。交货后二年,对方仍赊余货款时,暂判为不良帐款,应由责任人员从薪金和提成中扣除相当于该款项15%的金额赔偿给公司,将退回原处罚款。5、在洽谈业务时,出卖公司技术及商业秘密者,扣罚责任人100-500元,情节严重者给予除名处理,追究刑事

5、责任,民事责任。6、恶意串通购方造成本公司损失,公司将追究100%的经济损失,并追加50%处罚,严禁销售未经总公司同意的总公司以外的产品,经发现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7.市场由开发者自行维护即:谁开发、谁维护、谁受益原则。其它销售工作人员不得进入他人所开发的市场进行同产品销售。否则,将按销售额提成的150%扣罚。8、总公司所属单位,根据此规定和营销人员签订营销合同,明确责、权利、义关系。9、所有销售合同必须以总公司名义签订,按总公司《合同管理办法》执行。10、本规定实行月度考核预兑现,年终考核总兑现,销售费用总额进单位生产成本。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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