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持卡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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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持卡人”的认定2012年6月第25卷第2期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JournalofShanxiPoliticsandLawInstituteforAdministratorsJun.,2012VoI.25No.2【司法实务】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持卡人"的认定徐华玲,高哲远(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北京100025)[摘要]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中的"持卡人"不仅包括信用卡中领人,也包括实际使用信用卡的人.在信用卡申领人将信用卡交付他人使用的过程中,信用卡申领人和使用人往往能构成利益共同

2、体,其在恶意透支上,可能构成共同犯罪的行为,在此种情况下,应将信用卡申领人和信用卡实际使用人都认定为"持卡人".[关键词]恶意透支;信『}j卡诈骗罪;持卡人;申领人;使用人[中图分类号]DF6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1500(2012)02—0123—03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并对"恶意透支"进行了解释: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任不归还的行为.关于此罪中的"持卡人"主体的认定,目前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

3、:第一种观点认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持卡人即是实际的"持卡人"——实际使用人,谁具体持有涉案信用卡,并恶意透支,那么此人即构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中的持卡人;第二种观点认为,对于持卡人应当狭义理解,即只有向银行申领信用卡的人,在银行申领材料上所体现的个人为此罪中的"持卡人".如果信用卡的实际使用人即为信用卡申领人本人,那么持卡人的认定问题是很明确的,即为信用卡申领人;当信用卡申领人将其申领所得之信用卡交付给他人使用过程中,产生恶意透支情况,构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时,对于"持卡人"的认定就产生了分歧,本文

4、就对此种情况下认定信用卡申领人为持卡人还是认定信用卡实际使用人为持卡人问题进行讨论.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难以明确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持卡人"的司法困境.笔者认为,认定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中的犯罪主体——持卡人,应从此罪的构成要件和刑法预防功能两方面考虑,认定信用卡申领人为"持卡人",在信用卡申领人和信用卡实际使用人之间构成利益共同体时,则都能认定为"持卡人".一,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认定"持卡人"1.我国刑法将"恶意透支"信用卡的行为人罪,其目的是保护金融秩序和银行资本安全.与"恶意

5、透支"相对应的是"善意透支"——持卡人在自己存人的信用卡备用金额不足的情况下,依照信用卡管理规则和信用卡章程,根据自己的实际经济情况,在一定限额内透支后在规定期限内偿还透支款并支付相应的透支息."善意透支"即为信用卡的正常使用,而当持卡人恶意利用银行授信额度,采用突击消费取现的方式,或者明知没有偿还能力仍继续恶意使用信用卡,占有银行财产,即为"恶意透支".在实际的信用卡使用过程中,有的人将其信用卡主动交付给其好友或者亲人使用,因而,实际实施恶意消费透支行为的并非信用卡的申领人.基于此,有观点认为,只有信用卡的实际

6、使用人才能构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笔者不同意此种观点,原因如下:首先,从恶意透支的犯罪客观方面来看,此种情收稿日期:2012—03—24作者简介:徐华玲(1982一),女,江西南昌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检察官;高哲远(1988一),男,浙江海宁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检察官.l23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2012年6月况下,恶意透支信用卡行为的完成,需要包含两方面的犯罪实施过程:一是申领人将信用卡交付实际使用人.二是实际使用人恶意透支信用卡.如果没有申领人交付信用卡行为,那么实

7、际使用人的恶意透支行为无从谈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基于此,在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方面,此解释要求有两次催收和3个月未归还.从催收方面来看,根据目前银行相关催收制度,银行对于恶意透支行为的催收,一般的,都是只对信用卡的申领人首先进行催收.受到催收通知的是为信用卡申领人而非实

8、际使用人,银行并没有催收实际使用人的义务."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是对还款的客观方面作出了规定.从还款义务上来看,实际使用人并不存在与银行之间直接的债券债务关系,还款义务直接归属为信用卡的申领人.但从实际使用人方面来看,无法构成"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条件.其次,从"恶意透支"这一行为的实施过程的来看,在此种情况下,信用卡是由信用卡的申领人交付给实际使用人使用的.若接受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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