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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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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务派遣业法律规制思考学生姓名(蒋丽香)指导老师姓名(黄秀梅)-6-劳务派遣业法律规制思考姓名*蒋丽香[摘要]:在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新形势下,我国的劳务派遣用工行业存在的利弊,及如何更好的规范此种用工形式,建设社会主义下更加和谐的用工制度。劳务派遣业非正常繁荣的结果是“双赢双输”,即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双赢”,劳动者和国家“双输”。实际用人单位减少了直接使用劳动者的成本和责任,派遣单位获得了利润。劳动者在有劳动没关系,有关系没劳动的前提下工作,同工不同酬,面临双重剥削和劳动关系的高度不稳定。对于国家而言,劳动关系不
2、稳定、就业质量和工资水平降低、社会保险基数减少,很难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我国必须完善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制,强化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监管,明确各方责任,进行专门立法,使劳务派遣中各方权益达到平衡。关键词: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责任劳动者权益劳务派遣业是近年我国人才市场根据市场需求而开办的新的人才中介服务项目,是一种新的用人方式,可跨地区、跨行业进行。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工作和发展需要,通过正规劳务派遣公司,派遣所需要的各类人员。实行劳务派遣后,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签定《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组织与派遣人员签定《劳动合同》
3、,实际用人单位与派遣人员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为此,对劳务派遣存在的漏洞和问题如何进一步探索研究,加强立法、行政和司法等方面的规制,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道重要课题。笔者拟从剖析《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业法律规制各方入手,探讨构建劳务派遣良性运行机制的法制路径。一、劳务派遣业存在前提条件首先能很好的为用工单位减少人力资源管理的工作量。用工单位仅需承担派遣劳动者的生产性劳动管理事务,而把大量的一般劳动管理事务通过支付管理费或服务费的形式转移给劳务派遣公司,提高用工单
4、位的管理效率。其次很大程度上节约了用工单位的用工成本。-6-从劳务派遣用工转为企业直接用工,虽然可减少一笔派遣服务费,但劳务派遣工一旦转为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则成为用工单位的正式员工,除享受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外,还能享受与员工身份相关的所有福利待遇,比如住房补贴、车贴等等。再次也能有效的解决了用工单位人员超编难题。目前国内大量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主要是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之所以如此,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受到编制的影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要谋求自身发展,相应地就会产生大量的用工需求(尤其是
5、对年轻劳动力的需求),但受编制和定员的限制,无法采用直接用工的方式大量增加人员,劳务派遣正好解了这个难题。最后用工机制的灵活给用工单位参与市场竞争带来了有利条件。企业的生产经营有高峰期也有低谷期,经营高峰期需要大量用工,容易出现用工缺口,而低谷期用工就会出现富余,特别是当长期经营低迷时,富余人员成为企业的负担。在当前劳务派遣主要用于主营业务岗位的情况下,经营高峰期可以利用劳务派遣填补用工缺口,进入经营低谷期或企业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以与劳务派遣公司协商解除或终止派遣协议,退回派遣劳动者,为用工单位的用工机制增
6、添了很大灵活性。二、劳务派遣业存在现状和突出问题(一)劳务派遣业存在现状在2003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着手《劳动合同法》起草工作时,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已在我国大部省份尤其是南方经济发达地区蓬勃兴起,部分地方立法对劳务派遣也给予了积极的关注。到2006年底,据统计,我国有劳务派遣公司26518家,其中经劳动保障部门经办或审批的为18010家。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单位使用的派遣劳动者约有2500万人。①1.劳务派遣机构无序地膨胀发展。劳务派遣组织的称谓多种多样,既有派遣公司、劳务中介公司、人力资源咨询
7、中心、人才中心,也有工程队、搬运装卸队、绿化队等;组织形式参差不齐,既有经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也有无牌无证的个体组织、“劳头”,相当多的劳务派遣机构资金少,承担责任的能力差。多数劳务派遣机构没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在劳务派遣的异常繁荣中,出现了种种不正常的现象,有学者将不当劳务派遣的表现形式归纳为隐名派遣、自设派遣、虚拟(合谋)派遣、派遣组织公营化等形式。②其中最引人注目的莫过于一些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合谋,刻意改变劳动者的身份,将原本直接雇佣的劳动者,在不离岗的情况下,改为与劳务派遣机
8、构签订劳动合同。2.为降低用工风险和成本,用人单位私设劳务派遣机构。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避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甚至规避给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降低解雇成本,以社会化服务、股份制改革等为名,自己成立派遣机构,在解除或不解除与老员工的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将全部低端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整体转移至私设的劳务派遣机构,员工虽然仍在原来的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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