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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9
《诉讼调解的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诉讼调解的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杨仁根 金旭光诉讼调解也称法院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以自愿、合法为前提,通过平等协商解决民事权益纠纷的诉讼方式。它能够及时、彻底地化解矛盾纠纷,具有便捷高效的特点,在国外曾被誉为“东方经验”。但当前法院的诉讼调解状况到底如何?其在制度层面和实践中有无局限和弊端?在新的历史阶段如何有效发挥诉讼调解对彻底化解纠纷的积极作用?这些都是当前审判实践中亟待回答的问题。为此,我们通过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和相关数据的统计,对舟山市两级法院诉讼调解的有关情况进行了调研。 一、当前诉讼调解运作情况及基本评价
2、 近年来,舟山法院的诉讼调解有所加强,其一审民商事案件的调解率自2000年以来一直保持在30%左右,与全国法院同期民商事案件的调解率曲线基本吻合。从调研的情况看,诉讼调解不仅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而且在实践中呈现以下三方面的特点: (一)庭前调解率和简易程序案件调解比例逐年上升。据统计,2000年至2003年,舟山法院一审民商案件庭前调解率分别为17.5%、18.4%、19.6%和20.1%,简易程序案件调解数占一审民商案件调解总数的比例依次为50.3%、54.4%、67.2%和69.1%。各法院的庭前调解有的由立案庭进行,有的由
3、专设的简案庭或速裁庭进行,有的则在审判庭的主持下进行;实践中主持调解的既有主审法官或合议庭其他法官,也有受委托的法官助理、书记员或其他人员。从调查情况看,庭前调解所能过滤掉的案件和调解成功率各地差距较大,低的仅为10%,高的达60%;庭前调解最适于处理婚姻家庭案件、小额经济纠纷及其他事实与法律关系简单的案件,快的仅用十几到几十分钟,至迟也不超过15天。因此,庭前调解即使只能达到10%的成功率,其所节约的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也不可小觑。 (二)庭中、庭后调解进一步强化。在当事人举证和法庭调查完成之后,当事人对事实、法律争点及诉讼结果的判断更合
4、乎理性,尤其是一些大额经济纠纷或侵权赔偿案件,庭中和庭后调解是更受欢迎的选择。从各阶段达成调解的比例看,庭中、庭后的调解一般能达到80%左右。此外,上级法院审理的上诉案件甚至再审案件也不乏调解成功的实例。2000年以来,舟山中院的二审调解率一直保持在13%左右,而再审案件的平均调解率则达18%。 (三)诉讼调解与民间调解的联动机制初步建立。一是妥善处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依法维护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二是让基层调解组织人员参与诉讼调解,一方面加强业务指导,提高其调处纠纷的能力和水平,另一方面利于提高诉讼调解率,促进司法民主化;三是进一步
5、深化民事审判改革,建立和完善与人民调解工作相衔接的便捷、利民的有关规定。如普陀区法院去年以来聘请了45位人民调解员为法院工作联络员,出台了让人民调解员参与部分案件调解的规定等。 从上述情况可以看出,虽然近年来民事案件调解率上升幅度不是很大,但调解作为目前法院有效化解民事纠纷的重要手段,已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调查中,有85%的法官、66.7%的律师、94%的当事人和93%的基层组织工作人员认为诉讼调解发挥了比较明显的作用,所有接受调查的人员一致认为应当坚持和加强此项工作。事实上,当事人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其自由的合意不仅可以将强制与恣
6、意排除,而且调解所特有的灵活性恰好弥补了审判效率低下和僵化的缺陷,具体表现在: 1、诉讼调解成功避免了上诉和再审,是一种快速而低成本的纠纷解决方式。当前,案件的上诉率、再审率居高不下,在一定程度上动摇了判决的既判力和终局性。上访、申诉、缠诉的大量发生,使得社会对司法的权威和公正性产生了极大的信任危机,也严重影响了司法效率。而调解则可以有效地避免和缓解这种现象。此外,调解可以在原告的诉讼请求之外一并解决相关争议,不必一一另案处理,这也是提高效率及纠纷解决效益的重要方面。正如日本学者棚濑孝雄所言,如果仅从解决纠纷的速度看,调解最具效率而审判最
7、无效率。从问卷调查的结果看,也印证了这一点。在回答参与诉讼调解的动机时,有34%的法官和46%的当事人选择了希望通过调解快速解决纠纷,31.6%的法官和34.6%的当事人选择了希望通过调解彻底化解纠纷。 2、调解使多数案件免去了强制执行,有利于执行难问题的解决。古罗马有法谚云:“调解(和解)为最适当之强制执行”。调解以合意为基础,易为当事人实际履行,可避免执行中的困难,法院也会以此作为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的重要理由。当然有些调解协议的达成,并不能保证债务人即时履行或自觉履行。但就总体而言,调解在执行方面的优势仍然是显而易见的。 3、调解在
8、化解纠纷方面具有彻底性,有利于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调解的自愿性使纠纷解决结果符合双方当事人的意愿;调解手段的柔和性有利于减少诉讼程序的对抗性,避免当事人之间关系破裂或受到重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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