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法总则》中的诉讼时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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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民法总则》中的诉讼时效制度   民法上的时效,指一定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期间后即产生与该期间经过相应的法律效果的法律制度。时效属于法律事实之一种,《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浅析《民法总则》中的诉讼时效制度   民法上的时效,指一定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期间后即产生与该期间经过相应的法律效果的法律制度。时效属于法律事实之一种,《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浅析《民法总则》中的诉讼时效制度   民法上的时效,指一定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期间后即产生与该期间经过相应的法律效果的法律制度。时效属于法律事实之一种,《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浅析《民法总则》中的诉

2、讼时效制度   民法上的时效,指一定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期间后即产生与该期间经过相应的法律效果的法律制度。时效属于法律事实之一种,《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浅析《民法总则》中的诉讼时效制度   民法上的时效,指一定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期间后即产生与该期间经过相应的法律效果的法律制度。时效属于法律事实之一种,《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

3、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从该法条可以看出,《民法总则》对诉讼时效分为普通诉讼时效、诉讼时效起算、最长诉讼时效及延长这三方面来表述,也是本文论述的三方面。   一、普通诉讼时效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规范目的   文义上看,本条第一款旨在确立时间的经过对民事权利所产生的影响,是对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期间作出限制,也是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通说认为其价值主要在于以下几点:其一,稳定社会关系;其二,促使权利人行使

4、权利;其三,避免债务人举证不便,减轻债务人的负担。但从《民法总则》中的时效制度规定来看,更多地强调的是稳定社会关系及促使权利人行驶权利,并未提及减轻债务人的负担这一功能。   从目前司法实践来看,诉讼时效价值在于:其一,诉讼时效制度合理配置、有效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其二,诉讼时效制度确立公权力对私权利提供救济的界限;其三,诉讼时效制度平衡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的权益关系。因此,对于诉讼时效的价值的观点,不影响司法实践中对诉讼时效的适用。   规范含义   诉讼时效,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法定期间,其权利的行使受到阻碍的制度。本条

5、将其界定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延续了民法通则第13条的表述,并结合司法实践长期逐渐转向抗辩权发生说。故应当对“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作限缩解释,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并不妨碍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保护自己的权利,除非对方当事人援引时效予以抗辩始得阻碍权利的行使。   其次,本条规定的“权利”,并不等同于《民法总则》第五章规定的所有民事权利,而是指的是请求权。对该“权利”含义的理解,涉及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其具体范围如何,依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应解释为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故本款规定的“权利”限缩为请求权

6、。   根据上述理解,无论是诉讼时效的中止还是诉讼时效规定的排除适用,均围绕请求权而展开。因此,只有请求权才会面临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当然,并不是所有的请求权均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还存在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但书规定的债权请求权以及其他依其性质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请求权。   最后,因《民法总则》实质上修改了民法通则的诉讼时效制度,因此民法通则的规定并非这里的“法律另有规定”。而且,《民法总则》的“法律”仅指狭义的法律,并不包括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主要指的是本法

7、及特别法上的规定的最长时效期间和特殊时效期间,以区别于本款规定的三年期间。   二、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前半段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规范目的   本规定旨在解决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问题。前款规定的三年期间,从何时开始计算,需要有统一的标准。权利人要行使其权利,首先得有权利受到侵害的认识,并知道向谁行使权利。若具有这种认识可能性时,可以期待一个合理的权利人会积极地行使其权利。若不知义务人,权利人无从行使其权利,也就

8、无法实现“有利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的诉讼时效制度目的。因此,本规定以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的义务人时为起算点。   另外,如果考虑个别的权利人在具体的个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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