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学生隐私权之保护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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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学生隐私权之保护论文..毕业摘要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人们雏权意识不断增强,有效保护个人隐私已经成为关系个体生存质量的重要任务;而学生作为社会当中一个重要的群体,在学校的教育管理过程中,学生隐私权被侵犯的现象时有发生,这对他们的身心健康造成一定影响。通过对学生管理中常易侵犯学生隐私的情况加以分析,探求保护学生隐私的有效途径。关键词学生;隐私;保护一、隐私权的含义及其法律界定隐私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称谓,如在日本被称为“私生活”;在法国被称为“个人生活”;而在我国大陆民法理论中一般被称为“隐私”。隐

2、私权作为法律上的一种权利..毕业,首先应是公民个人的隐私权,而不能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其秘密信息所享有的权利;其次,隐私权的客体应为隐私,即包括公民所有的私人信息和私人领域。但是,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应受公共利益的限制,对任何违反法律法规、有悖于公序良俗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揭露。因此,笔者认为,对隐私权较为合理的定义应为: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在不危害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对其私人活动、个人信息等个人活动领域内不为或不欲为他人所知悉的秘密,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学生的隐私权受到侵害所带来的消极影响是多方面的:一方面是对

3、受害学生本人的伤害,即由于侵害事件的发生,致使学生本人的身心遭到损害甚至走上绝路;另一方面是对整个学校管理秩序的损害,这主要表现在学生的隐私权受到侵害而对校方产生的巨大抵触情绪,使学校的管理工作困难重重。二、学生隐私权的内容隐私权的内容就是权利人享有自己的隐私,包括私人生活、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他人不得非法干涉、获取和利用的权利。根据隐私权的理论,学生隐私权与一般隐私权相比,主要表现为以下内容:(1)学生应享有姓名、肖像、电话、通信、日记和其他私人文件等秘密不被刺探、公开或传播的权利;(2)学生有私人

4、生活不受他人监视、监听、窥视、调查或公开的权利;(3)学生享有宿舍不被非法侵入、窥视、骚扰或搜查的权利;(4)学生享有家庭关系、亲朋关系不受非法调查或公开的权利;(5)学生享有学习成绩或名次、处理或评议结果不被非法公开或扩大知晓范围的权利;(6)学生享有纯属私人情况(如恋爱史、疾病史)或私人数据不受非法搜集、公开、传输、处理和利用的权利。三、侵害学生隐私权的表现根据我国现行《教育法》有关规定,学校有权进行学籍管理、授予学位以及依法奖惩学生等,即学校实际行使教育行政执法职权。在该层面上,学校有教育行政执

5、法主体资格,属于授权性执法主体;学校与学生形成的是教育行政管理与被教育管理关系。学校的教学管理行为一旦不合法地涉及学生的隐私,即使学校披露、宣扬学生的隐私都是真实的也都可能形成对学生隐私权的侵害。从行为方式看,侵害学生隐私权的行为表现为一种积极的作为行为,如发表某种言论等;侵害他人隐私权行为的方式一般限于“宣扬”、“公布”、“披露”。从目前国内有关学者的论著中,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方式还包括“侵入侵扰”、“监听”、“监视”、“窥视”、“刺探”、“搜查”、“干扰”等。目前,侵犯学生隐私权的现象在现实生活中较

6、普遍。如有的学生分数“排行榜”被公之于众;有的私自查看学生的书包、擅自调查并公开学生私人活动(与异性交往或恋爱关系),干预学生隐私。而被公布、被处理的学生往往因为自知违纪“理亏”而“词穷”不想也不敢与学校争辩是非曲直;大部分学生和家长不仅对此情况“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而且私下里普遍认为,学校是依职权履行职责,是为维护校内的正常秩序。就社会大众舆论而言,同样基于学校的良好愿望、善良动机,是为了达到教育“行为出轨”犯有错误的学生,警告其他学生不犯类似的错误;或者为了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

7、和教学水平,因此普遍同情、理解和支持学校,不认为学校的做法是违法侵权。但是,隐私权是一种绝对权,任何人不得侵犯。侵害公民隐私权的行为,就行为本质而言,是一种违法行为,侵害了公民受法律保护的权益,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四、学生隐私权的司法保护的缺陷由于我国现行的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建立时间较短,在理论上相对不成熟,立法上仍然存在诸多缺陷和漏洞,这主要表现在:(一)《宪法》没有对隐私权问题进行直接规定。我国《宪法》第38条、第39条和第40条规定: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秘密受法律

8、保护。虽然从中可以找到对隐私权进行法律保护的若干精神,但在作为一国根本法的宪法中未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进行明确规定,这不能不说是一个立法缺陷。(二)在现行法律适用方面。1986年制订《民法通则》时,由于立法者对隐私权还没有充分的认识,则牵强附会地将隐私权的保护归属于名誉权的保护,并在这部法律中规定了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没有将隐私权规定为公民的人格权。这不能不说是一个立法的疏漏。(三)在司法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在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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