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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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论文..毕业摘要网络作为一把双刃剑,在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问题上已经凸显出其位置的重要性。关键词网络隐私权保护原则鉴于现实生活中所出现的网络问题,我们不难看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既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理论问题,现实中也存在诸多的限制,因此应有基本的原则作指导来寻求保护网络隐私权有效的途径。一、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基本原则1.收集限制原则。在网络服务提供商收集有关用户或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时候,首先通报经营者的身份,收集信息的目的和用途,个人对是否提供信息、对提供的信息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有决定权。收集个人资料应取得个

2、人明示同意后才可进行。并且,在网络服务提供商收集有关信息的时候,要通报所收集内容,若收集内容与网络服务提供商所提供的内容不符,被收集人有权拒绝提供信息2.严格保护人格尊严原则。将严格保护人格尊严作为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基本原则,..毕业更有利于我们实施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但是我国并没有为隐私权提供独立的保护,而是纳入名誉权进行保护,可见名誉权与人的人格尊严息息相关。因此,严格保护人格尊严,实为在隐私权未被明确确立的法律条件下保护网络隐私权不可或缺的原则。3.限制使用原则。除非隐私所有权人同意,任何组织(包括国家机关等)不得

3、以除涉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和国家政治利益需要之外的任何理由公开、使用、传播个人隐私等。目前限制使用原则在用户资料共享方面遇到很大的挑战,网络服务提供商所声明的的条款主要指未经用户明确表示同意,网站不能向第三方提供用户的姓名和电子邮件地址,网站不应当以商业目的与其他组织共享用户的电子邮件与个人化信息。这一要求为一般网站所接受。道理很明显,这是限制使用的原则的必然要求。但是在处理个人信息资料的共享时,却是五花八门,内容各异,这样一来,个人资料就形式上被保护而实质上却仍处于一种未知的保护状态。4.公开原则。涉及到个人隐私的提

4、取与利用,提取人和利用人一般应采取公开的政策。只有采取公开的原则,隐私所有权人的隐私才有可能处于一种可被监督的状态,而利用人也可以基于这种监督信赖行事,确保不侵犯隐私所有权人的隐私。二、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方式探究明确了网络隐私权所拥有的法律精神内涵,接下来就应该寻求一种适合这种内涵的法律保护方式,放眼世界,目前世界存在两种不同模式的保护模式且都较完备,它们分别是行业自律模式和立法规制模式。仔细分析两者的利弊,对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起到莫大的作用。1.对两种不同保护模式的分析(1)美国行业自律模式。美国倾向于

5、通过网络行业自律的模式来实现对网上非法搜集个人隐私材料的控制。对美国而言,其采用行业自律模式明显有利于网络信息产业的快速发展,从而促进社会经济的增长,但是,这一模式也存在不少的缺陷:①对网络服务商的义务规定过于宽松,容易引发网络隐私权的侵权行为问题。②这种模式缺乏保证规定实施的机制。因为这种模式完全建立在行业自律的基础之上,依靠网络服务提供商和与之有关的其它产业的自觉行动来保证这些规定的执行。(2)欧盟立法规制模式。欧盟主张立法规制模式,注重对于个人隐私权益的充分保护和尊重,通过法律的具体规定对网络服务提供商在网上的

6、各种各样的搜集用户数据和隐私的行为提出一定的限制,使网络服务提供商在网上搜集用户隐私材料的行为更规范,相对于用户来讲更透明,使网上用户的个人隐私更容易得到保护。然而,这一模式也有其不可避免的负面影响。它增加了以网络服务提供商为代表的整个信息产业的成本,甚至会损害信息产业的利益并阻碍网络的发展。2.我国宜采用“法律规制为主,行业自律为辅”的模式我国对隐私权的研究起步较晚,直至现在,“隐私权”一概念尚未确立,再加之传统的文化传统和国人的思维习惯导致隐私权的自我保护意识还很淡薄,隐私权保护的意识还没成型。因此,我们在保护网

7、络隐私权时,不能单纯依靠自我约束这种类型的做法,可见单纯的依靠行业自律模式来确立我国的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不切合我国的实际。另外,反观立法规制模式,首先我国关于隐私权尚无全国性的系统立法,对隐私权保护的规定散见于各部门的法律法规中,民法中有,刑法中有,民事诉讼法中也有,乃至地方法规中也能看见其身影,显得零散、琐碎、不成体系。其次,立法深度不够,随着科技的发展,网络隐私权的侵犯手段也越来越高科技,而我们的立法人员往往是一些法学人才,对理工科的计算机技术不能把握;而计算机技术人才也没有能力去立法。这样就出现“立法者不懂技术,

8、技术人员又无权立法”的尴尬状况。最后,正如上文所讲,民法中对隐私权的概念和范围缺乏明确的法律界定,还未将隐私权列为独立的人格权加以保护。这样看来,单纯想象以立法规制模式来确立我国的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又是一种一厢情愿。作为我国选择保护网络隐私权的模式与方法,结合我国的现实社会的特点,笔者认为采众家之长,以“法律规制为主,行业自律为辅”的模式才更适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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