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对仲裁干预的正当性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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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对仲裁干预的正当性探究  摘要:司法对仲裁干预的形式多种多样,而司法对仲裁干预何以取得正当性地位,正当性的根据要求我们以超越实在法规范的眼光去进行探求,自由、公正作为仲裁与司法的两大核心理念对于建立正当性根据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它们为正当性提供了充分的理由,从而为相应的仲裁时间提供了指导性原则。关键词:正当性问题意思自治(自由)公正私力(公力)救济一、问题的引出12司法对仲裁干预的正当性探究  摘要:司法对仲裁干预的形式多种多样,而司法对仲裁干预何以取得正当性地位,正当性的根据要求我们以超越实在法规范的眼光去进行探求,自由、公正作

2、为仲裁与司法的两大核心理念对于建立正当性根据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它们为正当性提供了充分的理由,从而为相应的仲裁时间提供了指导性原则。关键词:正当性问题意思自治(自由)公正私力(公力)救济一、问题的引出12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与之相应的商事争议也不断增多,作为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的仲裁也随之得到快速发展。然而诉讼作为具有正统性、权威性的最高主要争议解决机制也势必与仲裁发生广发而复杂的关系。而这种关系更多的体现在司法对仲裁的干预之中。我国《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系列程序和制度,以确保实现对仲裁的正当性干预--支持和监督。我国司法

3、对仲裁的支持主要体现在对仲裁中的证据保全、。财产保全和对生效仲裁裁决等执行三个方面。①如,关于证据保全方面,我国《仲裁法》第46条作有明确规定。在财产保全方面,《仲裁法》第28条和《民事诉讼法》第272条有相应的规定。之于对生效仲裁裁决的执行,《仲裁法》第62条同《民事诉讼法》第241条和第275条也有具体的规定。而关于司法对仲裁的监督,根据我国《仲裁法》第20条、第58条、第61条、第63条、第71条以及《民事诉讼法》第241条和第276条的相关规定,包括开庭前的监督(即事前监督)和对仲裁裁决后的监督(即事后监督)两个方面。12如此

4、这些法律规定构成了我国司法对仲裁干预的基本模式,正如许多学者指出的那样,我国目前司法对仲裁干预的法律制度在实践中暴露了很多缺陷。②然而在我们试图发现法规的种种弊端并为此寻求解决途径以适用实践的需要而提出各种建议时,我们依然有必要去思考司法对仲裁干预这种体制本身(背后)所潜藏的问题,司法与仲裁作为两种不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司法如何取得对仲裁干预的正当性,司法对仲裁的界限又在哪里。俨然对于正当性问题的回答我们势必将涉及回到当初自然法学派与实证主义法学派之间的论战:合法的即正义的(正当的)③?司法在法律明文规定下对仲裁进行干预(正如上诉我国《

5、仲裁法》《民事诉讼法》作出规定的那样)显然已经取得合法性地位,那么仅凭此我们是否就必须无条件服从?而对于正当性问题的考虑就超出我们队法律的讨论?实证主义者的考虑确实如此,它关心的是什么使得规则具有效力,认为我们不进行仍和道德判断就能确定现有的法律是什么。然当经历实证主义的极端运用的二战后,一批实证主义法学家,譬如凯尔森、哈特等也不得不关注或认识到道德、正当性问题等作为伴随法律现象的存在。如果把法律和正义等同起来,如果只是合乎正义秩序才被称为法律,那么呈现为法律的社会秩序同时也被呈现为合乎正义的,而这意思就是说它在道德上是正当的。将法和

6、正义等同起来的倾向是为一个特定社会秩序辩护的倾向。这是一种政治的而不是科学的倾向。鉴于这种倾向,将法和正义当做两个不同问题来处理的努力,就会有完全拒绝要求实在法应该合乎正义的嫌疑。这种要求是不言而喻的;但实际上它到底意味着什么却是另一个问题。无论如何,一个纯粹法现论在宣称自己无力回答某一个法律是否合乎正义以及什么是正义的基本要素的问题时,丝毫不反对要求合乎正义的法律。④是故,无论是自然法学亦或是实证主义法学,尽管对于法律效力取得、法律是什么等问题上存在不可调和,但都必须面对正当性问题这已是不争的事实。即便是在拉德布鲁赫超越自然法和实证

7、主义以后出现的法律诠释学和法律论证理论也不回视正当性问题于不顾,相反却成为必需论及的一个问题。同样,谈及仲裁中司法干预的正当性问题不仅是源于法律作为一种社会制度(现象)本身的需要,而且也可以据此为司法对仲裁干预划定界限从而帮助实践运用提供指导性原则。因此对于司法对仲裁进行干预这一现象的正当性问题便变得如此的迫切与需要!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超越实在法规定而进入法哲学领域的思考。诚如考夫曼所言,一切法哲学,或直接或间接,需致力于厘分公正与非公正这一使命。从此使命中引发出法哲学的两个基本问题:1、何谓正确之法(richtigesRecht)?2

8、、如何认识及实现正确之法?它们又共同衍生出作为实证法之评价标准的正义问题,并因此也牵涉到法的有效性(Rechtsgeltung)。⑤法律关于司法对仲裁干预的规定是否正确本质上也取决于上诉问题的解决,然而本文当然不意在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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