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院对仲裁的司法干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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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法院对仲裁的司法干预论文.freeliscondutcase)或未能以应有的速度进行仲裁和作出裁决的仲裁员。(2)法院有权撤销仲裁协议,并且认为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任何有关排除法院监督权和管辖权的规定均是无效的。(3)对于仲裁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仲裁员往往需要作成“特别案由”(specialcase),提请法院作出决定。(4)法院有权对仲裁裁决进行审查,在某些情况下,有权以裁决在事实上或法律上有错误为由,撤销裁决。第二阶段为1979年以后至今。传统英国仲裁中法院的过多司法干预受到了各方人士的抨击,同时也影响了“伦敦商事仲裁法”对

2、当事人的吸引力,要求改革仲裁制度的呼声十分强烈。在此情况下,英国1979年通过了新的仲裁法。新的仲裁法废除了仲裁员必须把法律问题作成“特别案由”提请法院决定的制度,但对于法院对裁决的司法审查采取了折衷的态度。首先,区分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仲裁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是确定性的和终局性的,但其关于法律问题的裁决则需要受到司法审查;其次1979年仲裁法,原则上仍然允许对裁决的法律问题的审查,但允许当事人事前协议排除这种司法审查。该变化反映了司法界怀疑、敌视仲裁的态度有了较大的改变,法院对仲裁的司法干预大大弱化。大陆法系国家的法院原则上不干预仲

3、裁裁决的作成,无论是事实问题或是法律问题均可由仲裁员作出裁定,即使仲裁员的裁决有明显的错误,法院也不能予以推翻。只有在裁决的作成及其执行违反公共秩序(Conflictwithpublicorder)时,法院才有权审查并有权予以裁决,就目前国际趋势而言,除解决投资国际中心(1CSID)“仲裁外,其他所有的仲裁均无法摆脱内国法院的司法干预,对此,各国学者评价不一,毁誉皆有。《国际仲裁杂志》主编丁。沃纳(JacquesWerner)认为,无论是国内仲裁还是国际仲裁,没有内国法院的协助都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他甚至认为,没有内国法院积极有效的干

4、预,现代意义上的仲裁就不能存在。但就整体而盲,在国际范围内要求减少以至消除法院干预的呼声很高,而且就国际趋势而育,法院对仲裁的干预呈日趋弱化的趋势,多数国家仅限于法院对仲裁的程序性问题予以干预。三、我国法院对仲裁的司法干预“不同时期的经济结构不同,反映经济结构的经济体制不同,经济贸易的情况不同,适应其需要的仲裁制度就不同。”受不同的经济结构的影响,我国法院对仲裁的司法干预情况以《仲裁法》的颁布为界限分为两个主要阶段:建国以后,我国照搬前苏联模式,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管理权限高度集中,无论是宏观决策权还是微观决策权均属于国家。在

5、此体制下,物资的调配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生产经营只不过是完成国家计划的手段而己,发生的经济纠纷从本质上说是完成和执行国家计划过程中出现的,其解决也理所当然应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同时,我国法学界长期受前苏联影响,不承认私法的存在,认为经济活动领域中的一切均属于公法范围,主张国家扩大于预私人活动的范围,而且由于我国仲裁制度建立较晚,仲裁组织机构体系不够完善,公民的权利意识比较淡薄上;运用法律的能力也较差,法院对法律的熟悉程度相对于仲裁组织具有优势。基于上述因素,自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建立的国内仲裁制度具有极浓的司法干预色彩,主要表现在仲裁裁

6、决的效力上,一般实行又裁又审的双轨制,如原《经济合同仲裁条例》规定,…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裁决作出后,如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就形成了“裁后又审”和“一裁两审”的格局。这种格局是÷定历史背景下形成的,在一定历史时期适应了当时的中国国情,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上述体制越来越暴露出与经济发展的不适应性。几乎窒息了中国仲裁制度的发展,许多仲裁机构门庭冷落,大量经济纠纷纷纷涌向法院.1992年,党的十四大正式提出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的实质是商品经济,是以市场为资源

7、配置方式的经济,新的资源配置方式必然要求市场主体具有平等性,同时也要求市场主体享有充分的意思自治权,可以说,市场经济是意思自治的经济“。同时,法学界对公、私法的划分问题上也取得了新的认识,公民的权利意识有所增强,仲裁队伍素质有很大提高。上述情况表明:市场经济呼唤仲裁制度改革。1994年8月31日,八届人大常委会九次会议通过的《仲裁法》反映了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在较大程度上体现了意思自治的精神,同时法院对仲裁的司法干预也趋向合理化。按现行《仲裁法》,目前我国法院对仲裁的司法干预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1、法院对仲裁的支持与协助,按现行《

8、仲裁法》,我国法院对仲裁的支持与协助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1)、财产保全,在仲裁程序开始前或仲裁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予执行或难以执行时,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申请由人民法院裁定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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