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刚经》“应无所住”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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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刚经》“应无所住”释义李利安六祖慧能大师因为意外听到《金刚经》中“应无所住”一句而决意离家求法,可见“应无所住”一词在六祖革命中的重要意义。《金刚经》罗什译本中有两处说到“应无所住”,以下分别予以解释。一《金刚经》第一次提到“应无所住”的经文如下:“复次,须菩提:菩萨于法应无所住行于布施。所谓不住色布施,不住声、香、味、触、法布施。须菩提,菩萨应如是布施,不住于相。何以故?若菩萨不住相布施,其福德不可思量。须菩提:于意云何?东方虚空可思量不??”“不也,世尊!”“须菩提,南西北方、四维上下虚空可思量不?”“不也,世尊!”“须菩提,

2、菩萨无住相布施,福德亦复如是不可思量。须菩提:菩萨但应如所教住。”[后秦]鸠摩罗什译:《金刚般若波罗蜜经》,《大正藏》第8册,第749页上。“菩萨于法应无所住行于布施”一句中的“法”是梵文的意译,音译“达磨”、“达摩”,是佛教的基本观念和基本范畴。其本意是“轨持”。《成唯识论述记》卷一解释说:“‘轨’谓轨范,可生物解;‘持’谓任持,不舍自性。”[唐]窥基:《成唯识论述记》卷一,《大正藏》第43册,第239页下。前者意即有一定的规范或规律,人可以认识;后者意即有自性或质的规定性。这就是说,作为法有两方面的规定,即有自身的特性和轨范并能使

3、人理解。“法”的具体含义相当复杂,在佛教文献中最常见的有两种用法,一是指佛的教法,或称佛法,如佛、法、僧“三宝”中的“法”即是这个意思;二是指成份、事物和现象,既泛指一切事物和现象,包括物质的和精神的、存在的和不存在的、过去的和未来的,如“一切法”、“三世诸法”等,也特指某一事物和现象如“色法”、“心法”等。这里的“法”含义即属第二种。“法”的分类很多,各派通讲的有蕴、处、界三科。小乘说一切有部把宇宙万有分为五位七十五法;《成实论》分为五位八十四法;大乘瑜伽行派则分为五位百法。所谓五位即把一切法分为五类:色法、心法、心所有法、心不相应

4、行法和无为法。上述五位法可分为有为、无为两类,其中前四位通称“有为法”。与无为法相对,有为法指由因缘和合而成、有生灭变化的现象。“为”9是造作的意思,有为法和无为法是从有无造作的角度把千差万别的宇宙诸法分为两类。另外,佛教还从解脱论的角度把有为法分为有漏法和无漏法两类。“漏”即众生从眼、耳、鼻、舌、身、意“六疮门”流漏出“不净”,造成各种业,从而不断生死轮回,遭受苦难,所以“漏”即烦恼的异名,凡具烦恼、导致流转生死的一切法,均为有漏法。离开烦恼垢染的清净法,名为无漏法,如涅槃、菩提和一切能断三界烦恼之法。上述五位法包括现实世界的一切存

5、在,也包括非现实世界的一切现象或设想,即既有此岸的,也有彼岸的,既有可见的,也有不可见的。这种分类反映了佛教对宇宙万有细致的观察和深入的分析,具有其独到的优势和鲜明的宗教特色。《金刚经》所说的“于法应无所住”的“法”即指这五位一切法,这是该经所要极力破除的对象,全部经文即围绕这一主题而展开。“菩萨于法应无所住行于布施”一句中的“住”本指生、住、异、灭“有为四相”之一,意即事物形成后的相对稳定。“无住”即“不住”,指事物不会凝住于自身不变的性质,而总是处于因缘联系和生灭无常之中,所以人的认识也不应以固定的概念当作事物固有的本质,亦即不应

6、认其为真,视其为实,不应妄自分别、计度思量。可见无住有两层意思,其一是指事物的性质,其二是指人们对事物应持的态度。这里的“应无所住”即属其二。由于任何事物皆“念念无常、无有住时”[古印度]龙树著、[后秦]鸠摩罗什译:《大智度论》卷47,《大正藏》第25册,第399页下。,所以无住又成为事物之共性。但在佛教理论运用上,通常又作为一切现象之本源,成为“真如”、“法性”的另一种称谓。如鸠摩罗什在解释《维摩诘经·观众生品》“从无住本立一切法”时说:“法无自性,缘感而起。当其未起,莫知所寄。莫知所寄,故无所住。无所住故,则非有无。非有无而为有无

7、之本。”[后秦]鸠摩罗什:《注维摩诘经》卷6,《大正藏》第38册,第386页中。此即将无住之空性作为“一切法”得以成立的保证。正因为一切法无有自性,无所住着,所以人们的观念也“应无所住”。“应无所住”的思想是大乘佛教般若理论的核心内容,也是《金刚经》所阐述的中心思想之一。“菩萨于法应无所住行于布施”一句中的“布施”是梵文音译“檀”、“檀那”的意譯。其本义指施他人以财物,后来范围扩大,凡所有的福、慧、利、善等皆为施之内容。概括地说,即以自己的财力、体力、智力去济助贫困者,满足求索者,襄助逆境者。是为他人造福成智也使自己积累功德,甚至求得

8、解脱的一种修行方法。值得注意的是,在部分大乘经典中,布施走向了极端,变成了对一切无理勒索者也要给予满足的信条。布施的范围从衣食车马至土地居室以至奴仆婢女、家人妻子直到个人的四肢五官、骨髓头颅,无所不包,从而使布施走上歧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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