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税法中有关“全列举”与“非全列举”情形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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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税法中有关“全列举”与“非全列举”情形的理解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25号:4、有些技术合同、租赁合同等,在签订时不能计算金额的,如何贴花?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却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请问:在税法中如何确定列举项目为全列举或非全列举,如上述文件“签订合同时若无法确定计税金

2、额的应先按定额五元贴花,待实际结算补贴花”的规定,是仅适用于技术合同或租赁合同?还是适用于一切印花税应税凭证?这种列举在很多文件中存在,有时感觉理解为非全列举,似乎扩大了政策的适用范围,并且在不同情况下是全列举或非全列举对税务机关或纳税人互为利或不利,如确定流转税价外费用的时候估计税务机关绝对采用非全列举,因为文中的“等”可容纳一切;而对于税收优惠时却一定倾向于全列举(即只要不列举,即使文中有“等”字也绝对不能适用)不知博主如何理解税收立法?谢谢!税缘俞凝2011-10-2915:29:1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

3、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

4、、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如国税函(2009)3号文内所列职工福利费项目是全列举或是非全列举,如为全列举,是否所有未列举的项目均不能列支福利费税前扣除? 【法理分析】“税缘俞凝”博主:您好!欢迎您的再次光临!有您的光临,我的博增添了不少光彩!您能常常来访,有此机会与您共同探讨问题,算是缘份。在此,顺便多谢您对我的信任!!同时欢迎您能常来。祝周末愉

5、快!您所提到的两个问题,我个人的见解是:您提到的无论是有关《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25号文第4点“有些技术合同、租赁合同等,在签订时不能计算金额的,如何贴花?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却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问题,或是您提到“如国税函(2009)3号文内所列职工福利费项目是全列举或

6、是非全列举,如为全列举,是否所有未列举的项目均不能列支福利费税前扣除?”的问题。所涉及到的行政规章中所表述的项目都不是全列举法。所以,建议您在对这些涉税实务处理时要谨慎。正如您在提问中表述的“因为文中的“等”可容纳一切”,确实如此。为便于理解,下面结合实例进行分析:比如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是否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问题?在 2009年1月4日税务总局发布了国税函(2009)3号文件后,曾引起争议。税务总局大企业管理局曾以便函的形式下发了《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其

7、明确规定离退休人员补助不得税前扣除,然而这个答复函所依据的国税发[2000]84号文件已经废止,其自然失去了效力。因为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已全文失效,税收政策上对离退休人员统筹补助也就没有了硬性规定。其实,《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只是对工资薪金支出的扣除进行了限制,但离退休人员统筹补助能否以福利费扣除并没有禁止。2009年1月4日发布的3号文件,以列举的方式对职工福利费的扣除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并特别指出,“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

8、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也属于职工福利费。该文虽然列举范畴中没有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但这种列举并不是全列举法,其没有排除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成为职工福利费用核算内容的可能。不久,财政部正式行文就此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2009年11月12日,财政部下发了242号文件,该文在列举福利费的内容时明确规定,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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