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管理工作规程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管理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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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规范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行为,根据《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程。第二条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机构及其所属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征收和管理工作。第三条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实行专款专用。第四条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征收管理应当接受财政、

2、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章征收第五条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征收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接收的从海上运输的持久性油类物质货物。第一条征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以持久性油类物质货物的重量吨为计费单位。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征收标准为0.3元/吨,不足1吨的以1吨计。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最低收费额为1元,尾数不足1元的按四舍五入取整。第二条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义务缴纳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接收从海上运输的持久性油类物质货物的所有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缴纳人)。第三条从海上运输的持久性油类物质货物且其卸

3、载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的,缴纳人应当向货物卸载地的海事管理机构缴纳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如果货物卸载地没有海事管理机构的,缴纳人应当主动向就近的海事管理机构缴纳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第四条海事管理机构应根据征收工作需要确定负责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管理和稽查工作部门,并公开本机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征收地点、联系电话、监督电话等。第五条缴纳人应当在办理船载污染危害性货物适运申报手续时,经海事管理机构预审通过后,按照船舶卸载持久性油类物质的数量及相关征收标准缴纳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海事管理机构在审批船

4、载污染危害性货物适运申报时,应查验缴纳人是否缴讫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缴纳人应当将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船载污染危害性货物适运申报单送交船舶办理船载污染危害性货物适载申报。第一条缴纳人向海事管理机构缴纳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应当持有效单证(提单、提货单、水路货物运单、调拨单),按照《办法》及本规程的要求,到相应的基金征收站点缴纳。第二条由境外从海上运输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的持久性油类物质货物的,以提单(提货单)记载的数量为准;仅在境内运输的,以水路货物运单(调拨单)记载的数量为准,没有水路货物运单(调拨单)的,

5、以船载污染危害性货物适运申报单记载的数量为准。第三条对于在境内的同一货物所有人接收中转运输的持久性油类物质,只征收一次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已按规定缴纳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持久性油类物质货物,其所有人改变且又从海上运输的,应当按照本规程第九条的规定缴纳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第四条在境内接收中转运输持久性油类物质的同一货物所有人应当在船载污染危害性货物适运申报时,向中转运输目的地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该货物为同一货物所有人的证明材料。第二章票据以及资金核算、解缴和报表第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征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应向货物所

6、有人或其代理人出具《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票据管理工作参照海事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执行。第一条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统一缴入海事规费收入(过渡)专户,不能动支。第二条海事管理机构应于当日将收到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全额就地缴入中央国库。缴库时开具“一般缴款书”,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71项“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收入”。第三条海事管理机构征缴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会计核算:收到银行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进账单据时,借:银行存款,贷:应缴预算款—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

7、金。解缴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时,借:应缴预算款—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贷:银行存款。第四条海事管理机构应编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情况表,按季由直属海事管理机构上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征收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按照《办法》和本规程的规定及时足额缴纳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督促缴纳人补缴应缴纳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拒不缴纳的,海事管理机构有权停止其接收的持久性油类物质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进行装卸、过驳作业。对于未及时足额缴纳船舶油污损

8、害赔偿基金的,因缴纳人的责任,应予追缴,并自应缴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上缴中央国库,纳入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一并核算;因征收单位的责任,致使缴纳人未缴或少缴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征收单位应要求缴纳人补缴费款,但不得加收滞纳金。第一条缴纳人应当妥善保存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缴讫凭证、提单、提货单、水路货物运单、调拨单等相关单证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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