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保监局提出解决保险纠纷的新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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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保监局提出解决保险纠纷的新渠道青岛保监局提出解决保险纠纷的新渠道  “市民如遇各类保险纠纷有了除诉讼外的新的可选择的纠纷解决渠道。”昨日上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与青岛保监局举行联合建立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签约和“青岛市保险纠纷调解中心”揭牌仪式。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保监局、保险行业协会有关负责人,保险调解中心调解员代表,保险行业代表参加了仪式。  从会议现场了解到,该机制具有以下特点和优势:一是为保险纠纷当事人提供了除诉讼外的新的可选择的纠纷解决渠道,能充分发挥保险监管机构及保险行业协会的专业化优势,可以使当事人较快得到保险赔付;二是充分尊重保险纠纷各方

2、当事人的意愿和选择权,可调可诉,便于及时、高揭牌仪式。效化解保险纠纷;三是降低纠纷解决的社会成本,便捷高效的化解矛盾,减轻诉累;四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确认和解协议效力后,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  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的原则是“合法、自愿、公平、高效”,其包括诉前联动、诉中联动、调解确认、全面及时履行四个方面。诉前联动是在保险纠纷立案前,法院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决定是否将纠纷委托保险纠纷调解中心进行调解。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法院可委托并指导保险纠纷调解中心在一定期限内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继续诉讼。诉中联动是指保险纠纷立案后、开庭前,法院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决定是否

3、将委托保险纠纷调解中心进行调解,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法院可委托并指导保险纠纷调解中心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法院及时审理。对于诉前委托,当事人可向法院共同申请司法确认;对于诉中委托,法院根据当事人意愿,出具调解书或撤诉裁定书。对于保险纠纷调解中心调解成功的案件,青岛市保监局、保险业协会将监督、督促保险公司及时履行。  随后,市中院民四庭庭长曹伟针对记者提出的相关问题作了详细解答。他表示,该机制为保险纠纷当事人提供了除诉讼外的新的可选择的纠纷解决渠道,充分尊重保险纠纷各方当事人的意愿和选择权,可调可诉。若保险双方经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可随时提起诉讼;已起诉的,法院

4、将及时进入诉讼程序,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若一方不履行协议约定,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会上,青岛保险行业学会秘书长曲海滨介绍了保险纠纷调解中心已成功调解的相关案例。2010年3月,申请人张女士为丈夫在某寿险公司投保终身寿险,保险金额为13万元。2012年10月,其丈夫去世,张女士来到保险公司理赔却遭到拒绝。理由是其丈夫投保时存在“带病投保”的情况,她并未如实告知。随后,张女士来到调解中心申请调解,要求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理赔。调解人员经调查认为,虽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带病投保”的情况,但保险公司因未在合同成

5、立两年内行使合同解除权,应当予以赔付。后经调解,张女士和保险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进行赔付。  随后,曲海滨又介绍了另一件“带病投保”的案例,但处理结果和上述案例不同。2012年1月,申请人雍先生通过电销方式投保某寿险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2012年12月,雍先生被确诊为“恶性肿瘤”。当其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时遭到拒绝,原因为投保人“带病投保”,投保时未如实告知。随后,雍先生来到该调解中心申请调解,要求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进行理赔。调解人员调查了整件事情后,了解到雍先生通过电销方式投保,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

6、或者提高保险费率,保险公司在合同成立两年内具有合同解除权,但保险公司在审核过程中也存在一定过失,同时考虑到申请人的实际困难,经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保险公司虽不予赔偿,但同意退还保费。“保险纠纷容易发生在中老年人群中,他们在购买保险时未能仔细阅读保险条款或询问有相关保险经验的人,未能明确告知自己的身体状况,以及考虑不周等因素,这些都是引起保险纠纷的事由。因此,提醒广大市民,在购买保险时应尽量详细阅读保险条款,对于不明白的地方要询问清楚,此外,发生保险纠纷时应及时解决,不宜拖延太久。”曲海滨表示。  近年来,全市法院积极化解保险纠纷,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

7、了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2011~2013年,全市法院共审结各类保险纠纷案件1406件,调撤率达47%,结案标的额亿元,收案数量和标的额逐年递增。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保监会将青岛确立为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工作试点地区。  保险就是人们不可或缺的部分,保险的强大保障作用,之于人们,不仅仅可以当人们受到损失时,偿还人们的经济,还可以对人们的生命财产起到强大的补偿作用。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保险监管部门应该出台更多相关政策。新方法新渠道,高效快捷的为人们解决问题,节省双方的时间。更能突显相关部门的办事能力。有利于提升其在社会群体心中的形象。  本文系转载自网络,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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