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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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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保险中介行业协会出台新版自律公约 □记者江苏省保险中介行业协会出台新版自律公约 □记者祖兆林 近日,江苏省保险中介行业协会出台了保险中介自律公约(试行)(以下简称“公约”)。此版公约的条款内容涵盖了门店化经营模式、互联网模式、独立代理人模式等江苏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不同业态,针对不同业态的经营特点,细化自律规则,切入到经营管控的各个环节。 数据显示,2017年上半年,江苏共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152家,兼业代理机构12666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代理人)万人。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中介渠道实现保费收入亿元,同比增长%,其中财产险公司通过保险中介渠道实现保费亿元,人身险公
2、司通过保险中介渠道实现保费亿元。 江苏作为保险大省,近年来,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发展较为迅猛,但发展的同时也显现出重业务轻规范、重展业轻内控的苗头。 为此,在江苏保监局指导下,江苏中介行业协会着力推动江苏保险中介机构的自律工作,组织会员贯彻学习中国保监会“1+4”等加强监管的系列文件,同时协会秘书处经广泛深入调研和多次召开座谈会,把自律初稿印发给全省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提请常务理事会讨论一致通过。本次公约针对代理行业各类业态经营特点,突出行业自律深度和广度。 针对全省专业代理机构数量较多、经营业态较为丰富特点,公约的条款内容涵盖了目前江苏保险专
3、业代理机构不同业态,比如:门店化经营模式、互联网模式、独立代理人模式、电商网销模式、车商兼业代理渠道转型专业代理的模式等,针对不同业态的经营特点,制定的自律规范。 例如在规范代理机构开展电销业务的时候,公约要求代理机构应依法合规获取客户资料,不得窃取或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其他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本单位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个人信息,中介公司要严守客户信息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等,为代理机构完善了业务管理流程。 公约还对保险专业代理行业长期存在的问题,立足代理公司行政许可规范、法人治理结构、消费者权益
4、保护等具体方面,抓住代理机构公司治理的关键制度、关键岗位、关键人员,强化机构持续合规经营的意识,同时细化的要求增强了公约内容的可操作性。 针对代理公司行政许可规范,健全“三会一层”的治理结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监事、管理层)的产生、职权、议事规则等,明确了保险专业代理法人机构应当承担对分支机构的管理责任和义务。 加强成本和费用内控管理,促进持续健康发展。公约明确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建立严格的费用报销流程和审批制度。费用报销人必须是在册正式员工、有合同的劳务派遣人员。不得向签订代理合同的人员或其他单位和个人报销费用。严禁向未签订代理合同和未持有执业证的人员支付代理手
5、续费等。 公约的实施将会给江苏保险中介市场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新动能,江苏省保险中介行业协会将在此基础上继续推动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的行业自律公约的制定,进一步达成保险专业中介行业自律体系建设,强化各会员单位合规经营意识,通过行业自律,改善行业经营与形象,为江苏保险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创造有利环境。 江苏宁价保险公估董事长曹建山说,公司组织全体员工认真贯彻学习了自律公约,感觉到公约既有创新又有可操作性,在服务理念、客户需求及风险分析、理赔及投诉处理时效以及保护消费者权利和更多治理结构等方面制定了更为细致和严格的标准,必将促进保险中介机构规范经营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新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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