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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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关于实施《北京人身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行为警示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为加强对北京人身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诚信管理,强化行业和社会监督,营造诚实守信、依法合规的行业氛围,在北京保监局的指导下,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和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在充分征求各人身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银邮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及法律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拟印发实施《北京人身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行为警示信息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实施。二、各公司应高度重视警示信息报送工作,积极开展办法的宣导,组织

2、所属销售从业人员签署《北京人身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诚信展业承诺书》(以下简称:诚信展业承诺书),并于8月31日前向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报送诚信展业承诺书的签署情况。三、为减少可能发生的争议,各公司应在劳动合同或代理协议中明确要求销售人员签署诚信展业承诺书,将签署的诚信展业承诺书作为劳动合同或代理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劳动合同或代理协议修改期间,各公司可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明确要求新招募的销售人员签署诚信展业承诺书,对于拒绝签署的人员,按照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不得委托其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四、为保证办法的顺利实施,请各公司确定至少1名警示信息报送管理

3、工作联系人,并于8月16日(周四)17:00前通过舆情系统将联系人回执反馈至协会。同时,协会拟于近期组织召开专项培训会议,重点就警示信息管理系统的功能模块和操作流程进行说明,会议时间、地点将另行通知。在办法实施过程中公司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协会秘书处联系。联系人:王琳王志敏电话:6600802766008028传真:66113349附件:1、《北京人身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行为警示信息管理暂行办法》2、警示信息报送管理工作联系人回执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附件1北京人身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行为警示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诚信管理,强化行业和

4、社会监督,营造诚实守信、依法合规的行业氛围,塑造行业良好形象,促进北京保险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和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根据《保险法》、《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保监发〔2009〕2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销售行为的通知》(京保监发[2011]52号)等法律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北京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京经营业务的人身保险总公司、分公司以及合作的保险代理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银邮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在京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财产保险公司暂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是指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包括保险

5、公司及其委托的保险代理机构中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销售行为,是指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业务的招揽、推广及服务的行为。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警示信息是指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不规范销售行为处理记录。第六条北京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建立北京人身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行为警示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警示信息管理系统),记录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不规范销售行为处理记录。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和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共同负责警示信息管理系统的日常维护和运营管理。第二章警示信息的内容第七条本办法所称不规范销售行为是指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情况:

6、(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及保险人。该类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1、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银行理财产品等混淆。如使用“存款送保险”、“银行和保险公司联合推出”、“银行推出”、“银行理财新业务”等不当用语,套用“本金”、“利息”、“存取”等概念,将保险产品的利益与银行存款收益、国债收益等进行片面比较。2、夸大保险责任。3、虚假承诺、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收益。4、以产品停售为噱头销售保险产品。5、以不实或虚假身份销售保险产品。6、以销售保险产品为名从事非法传销活动。7、通过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诋毁其他竞争主体。8、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串通骗取销售佣金。9

7、、其他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及保险人的情形。(二)对投保人、保险人隐瞒与保险合同相关重要事项。该类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1、隐瞒或未主动告知保险产品的责任免除条款。2、隐瞒或未主动告知投保人享有的犹豫期权利。3、隐瞒或未主动告知新型人身保险产品费用扣除项目及其扣除比例或金额。4、隐瞒或未主动告知保险期限和缴费期限。5、隐瞒或未主动告知中途退保可能产生的损失。6、隐瞒或未主动告知新型人身保险产品风险提示。7、其他隐瞒与保险合同相关重要事项的情形。(三)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

8、险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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