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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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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立法研究林榕(黎明大学,福建泉州)【内容摘要】农村社会保障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尽管宪法确立了社会保障的法律地位,但我国社会保障立法极不平衡,农村社会保障立法严重滞后。本文阐述了完善农村社会保障立法必要性和紧迫性,针对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完善农村社会保障立法的实践路径。【关键词】农村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权;和谐社会;立法社会保障是国家依法采取强制手段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建立防范国民经济风险的保障制度的统称,被誉为社会发展的“稳定器”、经济运行的“减震器”和公平正义的“调节器”
2、。我国13亿人口中有9亿在农村,随着时代的发展进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以集体保障为主、家庭保障和国家救济为辅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基本解体,迫切需要建立起彰显公平与正义的新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尽管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赋予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宪法地位,但现行农村社会保障立法严重滞后,长此以往势必影响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构建,进而影响社会经济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因此,完善农村社会保障立法已成为当务之急。一、完善农村社会保障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社会保障是以立法形式确认的,包括各种社会保险、救助、福利、医疗保健及各种
3、政府或企业补助、社会互助等社会措施的总称。随着时代的发展,尤其是随着社会保障制度宪法地位的确立,完善农村社会保障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日益凸显。1、完善农村社会保障立法是农村深刻变革的必然要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广大农村经历着一场深刻变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农村工业化的发展、农村城镇化的建设、农村人口老龄化、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这一系列深刻变革不仅涉及到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也涉及到农民社会生活方式的改变,决定着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农村传统保障模式已难以为继,必须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新型农村社会保障体制。因此,为顺
4、应农村深刻变革的迫切需要,促进农村经济全面健康稳定发展,必须依法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2、完善农村社会保障立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我国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超过70%,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否健全代表着绝大多数国民能否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核心指标。然而,由于传统城乡二元结构模式的影响,我国城乡发展极不平衡,广大农村人口长期游离于社会保障的边缘,基本上未被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之内,这种严重的社会不公平,注定成为社会的不和谐因素并危及社会和谐。和谐社会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当务之急是必须依法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以法
5、律手段促进和谐农村的构建,实现社会公平。3、完善农村社会保障立法是与国际接轨的必然要求社会保障权是现代社会的一项基本人权,一系列有关国际人权文件均体现了这一精神。《联合国宪章》和《世界人权宣言》的基本思想是“人人享有一切权利”,《联合国人权公约》规定:“本盟约缔约国确认人人有权享有社会保障”,《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8本盟约缔约国确认人人有权享受其本人及家属所需之适当生活程度”等等。农村人口是我国最大的社会群体,农村社会保障的落后已成为某些国家以人权为名干涉我国内政的借口,因此,亟待依法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6、。 二、现行农村社会保障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帮助的权利。”但长期以来,农村社会保障的实施主要依赖高度集中统一的行政管理系统,缺乏法律的规定性,存在以下亟待解决的问题。 1、立法滞后,法律体系不健全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立法严重滞后,尚无关于农村社会保障的统一立法,零散颁布的现行各种“条例”、“方案”、“意见”和“决定”之间各自为政、缺乏衔接,内容严重滞后且可操作性极差,难以形成配套法律体系。例如,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至今
7、仍主要适用1992年民政部公布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和1995年《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关于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目前主要是依据200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展开的;关于农村抚恤优待制度的实施,目前仍然主要适用《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凡此种种,不一而足,正是由于立法的滞后和缺失,导致农村社会保障实践中出现的许多问题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导致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实
8、施困难重重、举步维艰。 2、 立法层次低,覆盖面极其狭窄农村社会保障立法在层次上本应由全国人大制定,但正在实施的农村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几乎都是由国务院或各部委制定的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以及由地方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且绝大多数以“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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