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及采供血机构的监督 精品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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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及采供血机构的监督内容医疗服务的法律制度概述适用范围主要内容监督检查血液管理的法律制度概述基本内容监督检查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日常医疗卫生监督工作职责对医疗机构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及其医务人员的执业资格、执业注册进行监督检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打击非法行医;对医疗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和医疗废物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对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及其从业人员的资格进行监督检查,打击非法采供血行为;对采供血机构的供血活动、传染病疫情报告和医疗废物处

2、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医疗服务法律制度确立医疗服务关系主体,即医疗主体法律制度;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即医疗服务行为法律制度;保障医疗服务正常运行的程序,即医疗服务程序立法;规范政府调控医疗行为的法律,即医疗服务宏观调控和管理法律。医疗执业活动的实施条件有一定的机构和场所有实施具体行为的主体(医疗从业人员)行为所针对的对象(患者)采取一定的技术和手段进行的一些医疗操作造成的这样或那样的后果医疗执业活动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

3、例》《医疗废物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颁布日期:19940226 实施日期:19940901颁布单位:国务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4、 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第八条 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十条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置申请书;(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第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第三章 登 记第十五条 医疗机

5、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六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一)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二)所有制形式;(三)诊疗科目、床位;(四)注册资金。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

6、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第二十二条 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第四章 执 业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

7、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教育。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8、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三)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四)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第六章 罚 则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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