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依法行政中的法律优先与法律保留

论依法行政中的法律优先与法律保留

ID:9874447

大小:81.50 KB

页数:8页

时间:2018-05-13

论依法行政中的法律优先与法律保留_第1页
论依法行政中的法律优先与法律保留_第2页
论依法行政中的法律优先与法律保留_第3页
论依法行政中的法律优先与法律保留_第4页
论依法行政中的法律优先与法律保留_第5页
资源描述:

《论依法行政中的法律优先与法律保留》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论依法行政中的法律优先与法律保留  行政立法形式正当性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不能越权立法,而判断行政立法是否越权首先必须确定行政立法的权限,其实质就是确定立法权与行政权的界限。现代法治的要求是依法行政,即行政权依据法律而行使,而法律优先原则和法律保留原则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也是确定行政立法权限的原则。法律优先原则和法律保留原则是德国行政法学的始祖奥托·迈耶最早提出的,不仅在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有深刻的影响,而且实际上是世界各国普遍适用的行政法原则。  一、依法行政中的法律优先法律优先,又称法律优越或法律优位,是指行政应当受现行法律的约

2、束,不得采取任何违反法律的措施。因为法律优先只要求行政行为不抵触法律即可,并不要求所有的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所以是消极意义的依法行政原则。法律优先原则无限制和无条件地适用于一切行政领域,不论是干预行政还是给付行政,也无论是行政合同还是行政指导。关于法律优先的根据,奥托·迈耶认为,“以国家名义并专门为此而设的机构所表达的意愿,我们称之为国家意志。国家意志是以公权力为其后盾的。由于有公权力的作用,国家意志相对于臣民而言有法定的强制力,超越于臣民之上并起决定作用。  国家意志的这种作用力并不是一概等同的,而是基于不同的意志表达者而不同。各

3、机构都具有不同的作用力,国家意志的作用力在更高级的机构则更强。”“宪政国以法治为立国之本,因此这里的后面一点是被特别强调的:立法权对于执行权有更优势的地位。”法律“是国家意志依法最强烈的表现形式。”我国台湾地区学者陈清秀认为,“8基于‘宪法’所定‘主权在民’的民主原则,行政权之行使,应基于国民之意思,为国民之利益为之,故代表人民之立法机关所制定之法律,自应优越于行政机关所颁布之行政命令。”我们认为,民主原则是法律优先的主要根据。在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其

4、常设机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制定的法律代表人民的意志,除宪法外,具有最高的效力,居于最高的位阶。一切行政机关都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一切行政法规和规章都不能与之相抵触。此外,法治原则及基本权利原则也是法律优先的根据,要实现法治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必然要求法律优先。  法律优先的本来含义是法律的效力高于其他任何法律规范,但是现在已经引申为各种法律规范之间存在高低有序的位阶,上一位阶的法律规范的效力高于下一位阶的法律规范,各层次的法律规范之间保持和谐统一。应松年教授认为,法律优先具有以下含义:第一,在已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任何其他法律规范,包

5、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凡有抵触,都以法律为准。同样,凡是上一位阶的法律规范已经对某一事项作出规定,下一位阶的法律规范不得与之相抵触。第二,在法律尚未规定,其他法律规范作了规定时,嗣后一旦法律就此事项作出规定,法律优先,其他法律规范的规定都必须服从法律。同样,在上位阶法律规范尚无规定,下位阶法律规范作了规定时,一旦上位阶规范就此事项作出规定,下位阶规范必须服从。我国台湾地区也有学者认为,根据法律优越原则,宪法优越于法律,而法律优越于命令(行政作用之一种)。任何较高位阶之法规,均优越于较低位阶之法规,低位阶之法规

6、应受较高位阶之法规的限制拘束。但是却从不同的角度理解法律优越原则的具体内容,即认为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一)行政应受宪法的直接拘束;(二)行政应受一般法律原则的拘束;(三)行政应受法律的拘束;(四)有无违反法律优越原则的审查。上述两种理解中的共同点是都认为法律优先原则为法律位阶问题,低位阶的法规服从高位阶的法规,与高位阶法规抵触者无效,并且两者都对法律优先作了扩大解释。不同的是后者的理解更加全面,至少其中(一)、(四)两点是前者所没有明确的。至于其中(二)、(三)则可以说暗含于前一种理解之中。对行政行为(8包括行政立法)的违宪审查或违法

7、审查是实现法律优先原则的保障,也是实现法治的保障,否则,法律优先甚至法治只是一句空话,因为违宪或者违法的行为得不到认定和纠正,与宪法或法律相抵触的行政行为将大行其道。  至于行政是否应受宪法直接约束,尤其是宪法基本权利的规定是否具有直接拘束行政的效力,学者之间存在分歧。德国的学者都认为行政机关依据法律为行政行为,同时受宪法的约束,宪法关于基本权利的规定,具有直接拘束行政的效力。德国基本法第(条第!款规定,基本权利应作为可直接实施之法律,约束立法、执法与司法机构。第’+条第款规定:“立法权受宪法限制,执行权和司法权受法律和权利的限制。”我

8、国台湾地区也有学者认为,宪法保障基本人权之规定,具有拘束行政之效力,此不仅在高权行政领域有其适用,而且在国库行政领域也有其适用,即使在行政主体为达成行政目的,采取私法的手段而为行动之情形,也应受宪法保障基本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