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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文件立信会计金融财〔2017〕2号———————————————————————————关于印发《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财务报销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单位(部门):《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财务报销规定(试行)》已经学校2017年第2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附件: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财务报销规定(试行)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2017年1月11日附件:—12—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财务报销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经济活动,切实加强财务管理,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结合《上海
2、立信会计金融学院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及《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学校按经费性质分为以下六类经费,各类经费的性质及指标编码规则如下表所示:首位经费编码经费性质经费含义A财政预算经费当年财政部门预算批复下达的基本支出(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和项目支出B专项资金经费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以及其他限定用途需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C科研经费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认定的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D其他教育经费开展除学历教学活动以外各项教学活动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经费,以及学校其他收入形成的经费E代管经费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
3、项F基金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第二章经费审批权限第三条各类不同性质经费的报销审批权限如下表所示:首位经费编码单笔经济业务支出审核人部门(项目)负责人分管(联系)校领导校长A1万元以下√—12—1万元(含)-20万元√√20(含)万元以上√√√B、D、E、F5万元以下√5万元(含)-50万元√√50(含)万元以上√√√C根据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第四条以上经费审批权限不包括(1)需按学校规定签署合同的经济业务;(2)各类薪资发放业务;(3)学生奖、助、困、勤等补贴发放业务;(4)公用事业缴费业务;(5)按规定退还保证金、押金等往来款项业务;(6)由各二级教学
4、单位负责的财政预算经费(A类)各项业务。经学校审批同意签署的合同(除无金额合同外),合同付款报销由合同发起部门(单位)负责人一支笔审批。各类薪资发放、各类学生奖助困勤补贴发放、公用事业缴费转账、退换保证金、押金等往来款项业务由业务主办部门(单位)负责人一支笔审批。由学校下达给各二级教学单位负责的财政预算经费(A类)实行行政负责人一支笔审批,作为二级学院重大事项的经济业务,需经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组织部门根据党员人数及研究项目下达给各二级教学单位的党校、党建工作经费由教学单位书记负责审批。第五条B、D、E、F类经费如有相关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审批权限的,从其规定。第六条由职能
5、部门、群团组织、科研单位、直属单位负责人经办的各类经济业务由分管校领导审批;由二级教学单位行政负责人经办的各类经济业务由所在教学单位书记审批。—12—第七条C类科研经费审批,根据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第八条各职能部门、群团组织、科研单位和直属单位负责立项的财政预算经费(A类),项目负责人所属单位为教学单位或科研单位的,经费由项目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共同审批;项目负责人所属单位为职能部门、群团组织或直属单位的,经费由项目负责人和立项部门负责人共同审批。其他性质经费,无明确规定的参照执行。教学单位负责的各类经费原则上不得进行经费的二次拆分、立项。第九条报销
6、单报销人和核准人原则上不得为同一人签名。第十条各部门(单位)经费负责人因故离校两周以上(含两周),需临时授权他人行使审批权的,需向学校组织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同意后,书面通知财务处备案执行。第十一条各部门(单位)须严格按照经费审批权限的规定,不得故意拆分同一事项的报销业务,规避内部控制。第三章经费报销规定第十二条原始凭证的规定(一)原始凭证必须真实、合法,且要素完备;不得虚构业务、虚开发票。(二)从外单位取得的票据须盖有发票或收款专用章,其他类型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部门(单位)负责人的
7、签名或者盖章。—12—(三)原始凭证的抬头处应填制“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出租车票、定额发票等无抬头的原始凭证除外)。(四)票据总计金额须和数量、单价的乘积相符或和各项累积金额相符。票据的大小写金额必须正确且相符。(五)国(境)外票据须将主要事项(开票事项内容、日期、数量、单价、金额等)翻译为中文。(六)航空运输电子客票电子行程单或机票款发票需附登机牌方可报销。(七)当年的票据一般应在当年完成报销,最迟应于下一年度的6月30日前完成报销,同时发票的开票日期距报销日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八)票据如有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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