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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设立依据:中机编〔2010〕60号法律依据: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第19号令)第二条“国家制订和颁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明确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划分各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和宏观调控需要适时调整。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目录》中规定具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其中,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地方政府发展改革委(计委)和地方政府规定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贸委(经委)。”2.《广东省实施
2、〈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3.《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粤府[2005]120号)第五条“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办理地级以上市属企业总投资2亿元(不含)以下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地级以上市属总投资2亿元(不含)以下非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县(市、区)属企业总投资3千万元(含)—2亿元(不含)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以
3、及县(市、区)属总投资3千万元(含)—2亿元(不含)非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备案。”4.《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粮食省长负责制的要求,负责本地区粮食的总量平衡和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卫生、价格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5.《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粮食安
4、全保障的行政管理工作。”6.《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三条“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本辖区内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执行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任务。”7.《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第四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粮食质量、卫生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质量、卫生标准,依法履行对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粮食质量及原粮卫生的监管职责,定期对粮食质量监督、监测结果进行通报。”-21-8.《广东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属地
5、原则负责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9.《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10.《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三条“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决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由其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决定的,从其规定。”11.《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是价格违法行为举报的主管机关,具体工作由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价格
6、举报中心)依照本规定办理。”12.《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第七条“价格违法行为举报由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价格主管部门受理。”1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价格工作。”14.《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是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主管机关,负责本条例的实施;各级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财务管理监督,各级审计部门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协同物价、
7、财政、审计部门进行管理监督。”15.《广东省违法收费行为处罚规定》第三条“本规定由物价部门、行政监察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以下统称监督检查机构)按各自职责权限执行。”16.《广东省教育收费管理规定》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物价主管部门是教育收费主管机关,各级教育、财政等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同物价主管部门进行管理监督。” 17.《价格监测规定》第三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价格监测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地区的价格监测工作。价格监测的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
8、测机构及相关业务机构负责实施。”18.《价格认证管理办法》第六条“国务院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价格认证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是受理价格认证的专业机构,其他任何机构或者个人出具的价格证明不具备价格公证性效力。”19.《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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