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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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朝阳区财政局朝财资产〔2017〕51号关于印发《北京市朝阳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区属各行政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体系,提升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强化资产管理、预算管理、监督检查等方面工作,我局依据北京市财政局新修订的《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京财资产〔2015〕33号),结合我区实际,对原《北京市朝阳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及收益管理暂行办法》(朝政办发〔2011〕6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朝阳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

2、,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14-附件:北京市朝阳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朝阳区财政局2017年3月2日北京市朝阳区财政局2017年3月2日印发-14-附件北京市朝阳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朝阳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及收益管理,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会计管理有机结合,根据《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京财资产〔2015〕33号),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级各类占有国有资产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

3、)。本办法所称本区区级党政机关,是指朝阳区区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国有资产处置,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属国家所有,行政事业单位依法享有占有权和使用权。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资产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14-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对其占有、

4、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调拨、捐赠、置换、出售、报废、报损等。(一)调拨。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之间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二)捐赠。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向非盈利公益性组织或政府间以无偿转让方式变更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三)置换。是指主要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四)出售。是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五)报废。是指由于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已达到

5、使用年限或未达到使用年限而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等问题,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处置及产权注销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六)报损。是指对发生盘亏、呆账或非正常损失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分为货币性资产报损和非货币性资产报损。第五条本办法所指行政事业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长期投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一)闲置或超标准配置的;-14-(二)已超过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并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产;(三)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

6、废、淘汰的资产;(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基本职能职责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占有、使用权转移的资产;(五)报损资产;(六)大型会议、活动结束后按规定应当上缴的;(七)依照国家、市、区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资产。除上述情况外,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将配置标准内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标准的固定资产进行处置。拟处置的国有资产应当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不得处置。第六条 资产处置审批权限(一)行政事业单位占有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以及投资(股权)、股份的处置,固定资产盘亏、非正常损失核销,呆账及其他

7、流动资产核销,以及除以上情形外单位价值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批量价值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其他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部门批准。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存货,以及规定限额以下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报废损失等,由单位报主管部门批准后(于每季度初10日内,将上季度处置结果汇总)-14-报区财政部门备案。(二)将国有资产在主管部门所属单位之间调拨的,参照第六条(一)中的权限审批。将国有资产调拨、捐赠给本区其他部门、本区国有企业或本区公益性组织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将国有资产调拨、捐

8、赠给其他省市和地区的,经主管部门、区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区政府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将国有资产调拨、捐赠给非国有性质的企业、非公益性组织、团体和个人。(三)因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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