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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题: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文号:京财税[2006]947号被转发文件标题:被转发文件文号: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法律级次:税收规范性文件税种:个人所得税有关规费:税收优惠:民政福利与灾害减免征收管理:法律救济:公布日期:2006-06-28结束时间:实施日期:2006-07-01时效性:有效主题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6]947号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
2、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为加强社会和谐建设,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我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持有区县以上民政部门、残联有效证件或证明的烈属、孤老人员和残疾人取得的下列所得,分别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一)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二)个人独立从事生产经
3、营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三)个人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在生产经营中需雇请雇员的,雇员中残疾人员比例为30%以上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二、本通知第一条规定中所指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是指经法定的审批程序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民兵民工证》等。三、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人员的具体范围包括:(一)残
4、疾人:是指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综合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员。(二)孤老人员: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义务人的老年人。(三)烈属:是指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四、减征个人所得税审批办法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对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上述人员,由扣缴义务人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办理申请减征税款的事项。(一)对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上述人员,自行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请减征税款的事项。(二)对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上述
5、人员,应向扣缴义务人说明情况后,双方中任一方均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请减征税款的事项。(三)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减征税款申请后,须在3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送达减税审批书面决定。(四)对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上述人员,税务机关正式批准减税后,如个体工商户经营执照发生变更,或雇佣人员中残疾人比例发生变更的,需在15个工作日内重新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审批手续。(五)对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上述人员,税务机关的正式批准减税
6、跨年度长期有效。(六)申请减征个人所得税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书面资料1.民政局、残联及其它有关部门核发的烈属、孤老人员和残疾人的有效证件或证明。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书。3.扣缴单位应将本单位享受减征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员工提供的有效证件及减征税款证明的复印件留存在本单位备查。一、其它事项(一)减征税款的执行日期,应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日期起执行。(二)主管税务机关是指北京市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三)享受本通知规定减税的纳税人,其扣缴义务人也要如实对其收入进行个人所得税
7、明细申报。(四)纳税人应按上述有关规定申请减税,各有关主管部门及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认真审核与认定,填写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审批表,对弄虚作假,骗取减税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二、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的通知》(京财税[2000]782号)同时废止。二00六年六月二十八日北 京 市 地 方 税 务 局减 税 免 税 申 请 书
8、申请人全称计算机代码地址联系人电子邮件地址联系电话税种减税免税事项起止时间申请减税免税额或比例 申请减税免税事由 法定代表人签章 (公章) 年 月 日填 表 说 明1、“申请人名称”工商企业填写营业执照的全称,其他纳税单位,填写对外公章的全称,个人填写姓名的全称。2、“计算机代码”个人填写有效证件号码。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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