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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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波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制定依据】第一条为建立全市税务机关统一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涉税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以及《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

2、则》要求,制定本办法。【适用范围】第二条全市各级税务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办法。【裁量权定义】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税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选择处罚种类和幅度并作出处罚决定的权力。【行政处罚种类】第四条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一)罚款;(二)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停止出口退税权;(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原则】第五条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原则。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种

3、类和幅度内,依照法定权限,遵守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二)合理原则。符合立法目的,考虑相关事实因素和法律因素,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与本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三)公平公正原则。对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税收违法行为,所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四)公开原则。按规定公开行政处罚依据和行政处罚信息。(五)程序正当原则。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等各项法定权利。(六)信赖保护原则。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已经生效的行

4、政行为。(七)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预防和纠正涉税违法行为,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第二章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定【裁量基准定义】第六条全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市国税局、地税局为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而制定的细化量化标准。【裁量基准内容】第七条全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包括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内容。其中裁量阶次,包括轻微、较轻、一般、严重、特别严重五个阶次。【处罚依据】第八条全市各级税务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并在裁量基准范围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得单独引用税务行政处罚

5、裁量基准作为依据。【超越裁量基准的处理原则】第九条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作出行政处罚高于或者低于《宁波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规定的,不能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且必须经行政处罚实施机关集体讨论决定,并提交法制审核。第三章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适用【责令限改】第十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日。【一事不二罚】第十一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违反不同行政处罚规定且均应处以罚款的,应当选择适

6、用处罚较重的条款。【不予处罚】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五)其他法律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从轻或减轻】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

7、行为的;(三)配合税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追罚时效】第十四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履行告知义务】第十五条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处理结果,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回避】第十六条税务机关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

8、涉及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税务人员存在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或者由税务机关决定回避。【陈述和申辩】第十七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陈述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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