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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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修订稿)第一条为规范全省税务行政处罚行为,确保全省各级税务机关依法、合理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以下统称“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省各级税务机关依法对税务行政相对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

2、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各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税收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税务行政相对人的税收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权限。第四条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合理性原则,依照法定权力、条件、范围、幅度和程序进行,综合考虑情节与事实,做出的处罚决定应当与所保护的法定利益相一致。责令行政相对人限期履行义务的,应当给予行政相对人合理的期限。第五条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对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税务事项,给予基本相同的处理。第六条行使

3、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和权限,依法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等各项法定权利。违反法定程序和权限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25第七条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开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应当依法公开执法依据、执法过程、处理结果等。第八条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税收违法行为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相对人在限期内自觉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税收违法行为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行政处罚的,或者规定直接给予行政处罚的,不得以教

4、育或者责令限期改正代替行政处罚。第九条对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第十条税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第十一条税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违法行为是受他人胁迫的;(三)配合税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从轻处罚,是指根据违法行为性

5、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内给予较低的处罚。减轻处罚,是指根据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最低限度以下给予的处罚。25第十二条税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一)涉案金额巨大,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二)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在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三)妨碍、阻扰税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四)对检举人、证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隐匿、销毁税收违法证据的;(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从重处罚,是指根据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在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内给予较高的处罚。第十三条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严格履行告知义务,将作出裁量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税务行政相对人。第十四条税务行政相对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听取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进行复核,税务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税务机关应当采纳。各级税务机关不得因税务行政相对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第十五条对情节复杂、争议较大、处罚较重、影响较广或者减轻处罚的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经过集体审议决定,并由本级税务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批准。第十六条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法律效果

7、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原则。适用本原则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具有正当、合理理由的,可以低于本办法规定的税务行政处罚标准,但应当经过集体审议决定,并由本级税务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批准。第十七条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推行税务行政处罚合法性审查25制度。未经稽查程序的一般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本级税务机关政策法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过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不得做出行政处罚告知和行政处罚决定。第十八条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应当在执法文书中对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裁量基准的适用等说明理由。第十九条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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