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税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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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税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湖南省国税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  附件:湖南省国税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基准(试行)  二О一О年四月十九日  湖南省国税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各级国税机关税务行政处罚行为,保证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行使行政裁量权,确保税务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2、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在税务行政执法权限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税务行政相对人的税务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裁量的权力。第四条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

3、围内依法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第五条本办法是全省各级国税机关税务行政处罚操作规范,不作为实施税务行政处罚的法定依据直接引用,如有与法律、法规及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六条本办法规范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范围包括:  (一)罚款;  (二)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三)停止出口退税权;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税务行政处罚。  第七条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性原则,税务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不得超越法定的种类、幅度。  第八条行使税务行政处罚

4、裁量权,应当遵循合理性原则。税务行政处罚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处罚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选择对个人和社会造成最小损害的措施,做到过罚相当。  第九条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税务行政处罚应以税务行政相对人纠正税务违法行为为首要目标,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遵守法律。  第十条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一事不再罚原则。对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同一税收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首次免罚原则。对法律、法规、规章规

5、定是“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且税务行政相对人首次违反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内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forthequalityofreviewsandreview.Article26threview(a)theCCRAcompliance,whethercopiesofchecks;(B)whetherdoubleinvestigation;(C)submissionofprogramcompliance,investigationorexaminationofwhetherviewsareclea

6、r;(D)theborrower,guarantorloans3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全省各级国税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三条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理由,说明理由包括证据采信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和决定裁量理由。行政处罚决定书不说明理由,仅简要记载当事人的行为事实和引用执法依据的,当事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予以说明。  第十四条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应当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并根据

7、税务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情况,在《湖南省国税系统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执行基准(试行)》(以下简称《基准》,见附件)规定的幅度内,对税务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或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十五条税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税务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税务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税务违法行为的;  (三)税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应当给予税务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五)因不可抗力导致税务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  (六)因国税机关原因导致税务行政相对

8、人违法行为的;  (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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