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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域歧视第一案”的行政法思考“地域歧视第一案”的行政法思考“地域歧视第一案”的行政法思考“地域歧视第一案”的行政法思考2010年第1期法治研究“地域歧视第一案”的行政法思考蔡虹冯娟摘要:因悬挂横幅导致的”地域歧视第一案”已适用民事程序调解结案,然而,这起案件并非民事案件该悬挂横幅的行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和职责权限内,行使行政职权,运用行政权力的行为,属于行政行为,且具有可诉性.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该案件当作民事案件审理有其内在的深层原因.其中暴露的我国行政法律的缺陷已不容忽视.行政法治的不健全,必然会影响到国民对法治进程的信仰.完善我国的行政法治建设已迫在眉睫.关键
2、词:民事行为行政行为可诉性法律完善一,案情简介2005年3月.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龙新派出所在辖区内悬挂了”凡举报河南籍团伙敲诈勒索犯罪的一旦案件破获.奖励500元”和”坚决打击河南籍敲诈勒索团伙”两条横幅.4月,河南籍公民任诚宇和李东照以该行为侵害了两人的名誉权为由.向郑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依法就其侵权行为对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将道歉内容在人民法院认可的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公开发表.郑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2006年2月.该案经郑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向原告河南籍公民任诚宇,李东照赔礼道歉.原
3、告任诚宇,李东照对被告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表示谅解.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行为的性质分析这起案件看似已经结束.然而这起案件折射出来的问题却不能不引起我们的进一步思考这起纠纷的定性正确吗?是民事纠纷还是行政纠纷?与此相应,这起案件适用的程序正确吗?郑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的依据可以从《成都商报》对该院院长的一篇专访报道中窥知一二.在该报道中.郑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郑水泉院长表示.这起案件是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的.具体案由是侵犯公民名誉权.郑院长认为,自”横幅事件”发生后,经媒体曝光,互联网转载,影响到全国各地,原告在郑州’看到相关报道.认为侵犯其名誉权.民事侵权案件可以由侵权行
4、为地法院管辖.因此郑州市高新区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该地基层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在面对”既然此案被告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为何以作者简介:蔡虹,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冯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08级诉讼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61‘地域歧视第一案”的行政法思考民事案件立案”的疑问时.郑水泉院长解释说.虽然被告是行政机关.但是实施的侵权行为属于侵犯他人名誉权.实施的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因此可以作为民事案件受理①从郑水泉院长的解释中我们可以看出.郑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之所以会将这起案件认定为民事案件.是因为其从侵犯的权利类型(名誉权)人手推出侵权行为的类型(将其认定为民事行为).然而.
5、不同性质的行为可能侵犯同一性质的权利类型侵犯他人名誉权的既可能是民事行为.也可能是行政行为.还可能是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罪就是惩罚这种严重侵害公民名誉权的犯罪行为某一侵权行为的类型并不取决于它所侵犯的权利的性质.而仅取决于该侵权行为本身具体到本案来说.侵权行为是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龙新派出所悬挂上述横幅的行为.这起纠纷是民事纠纷还是行政纠纷.要使用何种程序.必须要从该行为本身人手.即分析此行为是否是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力所为的行为首先.该行为的主体是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然而行政机关还可能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因此,行为的主体并非问题的实质,问题的实质在于具
6、体法律关系中行政职权的运用与否对此进行判断的一个实用方法是,如果一个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能实施.只能由特定的机关和组织来实施.或者即使能实施.也无法达到行政机关所能达到的效果.那么这种权力就是一种公权力.这种行为就是运用公权力的行为而如果一个行为是任何一个组织或个人都有权实施且实施效果没有差别的话.这种行为可能就是民事行为按照这样的标准来分析,首先.我们假设”坚决打击河南籍敲诈勒索团伙”这一横幅是某一公民制作的并署上了他的大名可以想见.当这个横幅悬挂出来的时候,不少人会哑然失笑.因为公众很清楚这个公民根本就不具有”坚决打击”的能力和权力这样的横幅除了徒有喜剧效果之外.不再有其
7、他的作用然而本案却不同.本案中的横幅恰恰是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龙新派出所制作悬挂的.并署上了辖区派出所的字样.任何人都不会怀疑公安机关”坚决打击”的能力和权力.任何人看到这一横幅.都会想到这一横幅背后的公权力的严肃面孔,并为这一严肃面孔所震慑.这也正是龙新派出所挂出这一横幅的目的所在正是从这种对比关系中.我们看到了这一横幅中公权力的62运用根据行政法定权限.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