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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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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司法自制——以美国案例为材料的论文【内容摘要】本文以美国各个时期有代表性的持司法自制立场的案例为材料,对司法自制在美国的发展历程进行了梳理,并概括出司法自制哲学之内涵本质及基本原则。司法自制乃司法审查的传统价值立场,它既是司法审查之制动器,又为宪政政制之保护器。司法自制研究是全面评介司法审查制度的必要组成部分,我们应加强对此课题的正视与重视。【关键词】司法自制司法审查司法哲学美国案例在司法审查研究炙手可热的当下中国,司法自制(judicialself-restraint)这一传统的司法审查哲学主题却被打入冷宫,对此主题的评介与检讨一直付之阙如。[1]此等研
2、究空白现状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国人不识司法审查之庐山真面目,使他们误以为司法审查就只有积极的违宪判断而没有消极的合宪推定,颇不利于司法审查制度在我国的建立。有鉴于此,笔者就不揣谫陋,拟以美国各个时期彰显司法自制哲学之典型案例为材料,对司法自制在美国的发展历程进行一番梳理,并概括、提炼出司法自制哲学之内涵本质及基本原则,以期这种对司法自制的初步检视既能引起学界同仁对司法自制研究的正视与重视,又于纠正国人对司法审查的偏颇认识有所裨益。一、源头与传统:早期司法自制众所知周,美国联邦宪法并未规定司法审查,其司法机关之司法审查权是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马歇尔(johnm
3、arshall)在1803年通过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v.madison)确立起来的。.但并不广为国人所知的是,在此之前的美国殖民地时代及邦联时期,美国各邦(州)法院已有为数不少的司法审查先例。美国著名法律史家施瓦茨(bernardschonperv.haballv.ross)中,州法院的查尔顿(charlton)法官宣称:“对宪法权利的侵犯必须对美国人的理解来说都像自明公理那样明显,譬如就像部分之和等于总体那样……如果对立法是否侵越宪法还存在疑问,法院应该避免冲突,因为有可能在这种情况下宪法所支持的是立法机构。”[9]1812年南卡罗来纳州的瓦蒂
4、(eetanyquestion),但它同样不应该超越其行为的适当范围,并注意不使自己卷入到应当属于其他部门解决的争论中去……依据这个国家的体制,每个州的主权属于该州的人民,而且他们可以依据他们自己的愿望去改变政府的形式。但他们是否改变了政府或废除旧政府代之以新政府,这是一个需由政治权力解决的问题。而政治权力一旦做出决定,那法院就有义务注意并遵从。”[12]除了“超出合理怀疑”、“政治问题回避”等原则外,十九世纪还见证了司法自制另一项重要原则——合宪推定原则的诞生。合宪推定原则是在被集体称为农夫系列案中最具代表性的芒恩案(munnv.illinois)判决意见
5、中被提出来的。当时代表最高法院宣布此案法院判决意见的是首席大法官韦特(edtobeconstitutional)。法院不应当宣告某条法规违宪,除非其违宪异常显然。如果存有疑问,那立法机关所表达的意志应得到确认。”[13]同时,韦特还主张:“为了控制立法机关滥用权力,人民必须诉诸选举投票(thepolls),而不是法院。”[14]根据施瓦茨教授的研究,芒恩案的裁定后来成了美国政府管制权力的实际上的依据,并从那时起就再也没有被背离过。[15]这充分说明作为司法自制原则的合宪推定原则对于美国政府管制权力而言是何等的重要。从以上的案例梳理可知,经过十九世纪的司法实践
6、司法自制之内涵本质已渐趋明晰、其基本原则已发展成熟。就原则而言,主要有违宪极为显然原则、超出合理怀疑原则、政治问题回避原则及合宪推定原则等。而其本质内涵则可概括为:作为司法审查传统价值立场的司法自制,意指司法机关更多的是尊重代表民意的立法机构和行政部门的价值选择,警惕把法官个人的价值判断带入司法判决中,同时避免法院不必要地卷入党派斗争的政治棘丛(politicalthicket)中以保持其在裁判时仅仅服从原则的超然与中立。[16]三、自制精神彰显的二十世纪由上文可知,在二十世纪来临的时候司法自制哲学之原则体系已基本建构成型。在这个新世纪,尽管有试图通过司法干
7、预来抑制社会经济改革的洛克纳主义(lochnerism)在保守派法官中盛行一时,亦尽管有沃伦法院(the)一度高歌猛进,但司法自制之价值立场并没有因此而湮灭无息,相反,已型构成一套原则体系的司法自制精神有着强盛的生命力,时刻在影响、甚至主导着司法价值立场的选择。二十世纪初期最能彰显司法自制精神的应是1919年的亚利桑那州雇主责任系列案(arizonaemployers’liabilitycases)。此案是怀特法院(theoralsanction)的恒久信赖之上。而此种信赖感须由本院在实然与外表上均完全摆脱政治纠葛,并避免深陷政治决策时政治力量之间的折冲。”
8、[20]法大法官这段深挖司法权威之根基的异议,对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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