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英美信托财产双重所有权在中国的本土化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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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英美信托财产双重所有权在中国的本土化的论文关键词:信托财产双重所有权单一所有权法律移植内容提要:双重所有权是英美法信托制度中精巧的法律制度设计,但它与我国单一所有权理念格格不入。我国移植了信托制度,但没有妥善解决双重所有权的本土化问题,由此导致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模糊不清、受益权性质悬而未决、信托登记名存实亡。分析表明,是否采用双重所有权的形式并不重要,关键是本土化的制度设计能否实现同样的制度功能。在大陆法系的框架下,由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的单一所有权,同时受益人享有对受托人的债权请求权,这种设计既可以发挥信托

2、制度的功能,又能够避免对我国传统物权制度造成巨大冲击,有助于实现信托制度的本土化。英美信托制度的特色在于其精巧的法律制度设计,其中信托财产的双重所有权最具特色。基于衡平法和普通法的二元管辖,受托人享有普通法所有权(legalotrusteespowersact)中。该法实质上授予了受托人作为谨慎投资人所享有的从事交易的一切权利,而扩张受托人权利的结果使受托人的地位已经彻底地发生了变化[2]74。在我国信托制度的本土化设计中,如果立法上赋予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的单一所有权,扩大了受托人的权利,增加了受托人理财的便

3、利,这样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人、实际管理人、处分权人完全一致,便于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分,可以更好地发挥信托的理财功能,这完全符合信托制度的发展趋势。(二)本土化设计是否会削弱受益人的权利在英美法系中,衡平法所有权优于普通法所有权,而在大陆法系中债权则劣后于物权,如果把衡平法所有权本土化为债权,二者在制度功能上是否会存在天壤之别?这就需要从信托制度的历史中寻找答案。信托概念导源于英国中世纪的用益制度(use),信托产品最初并不是为了“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而是为了“规避法律”,故有学者认为信托实际上起源于“

4、欺诈”(fraud)和“恐惧”(fear)[17]。由于当时土地上的各种限制和负担均附随于法律上的所有权,人们为了免于缴纳税赋、逃避债务或规避土地转让之限制而巧妙地创设了用益制度。用益制度借助受托人之“人头”,让受托人成为名义所有权人,但土地实际上由受益人占有和管理,这就通过用益制度架空了法律上的所有权,从而达到规避法律之目的。在规避法律的过程中自然不能缺少受托人的鼎力相助,但一旦受托人出尔反尔,甚至声称自己就是真正的所有权人,这样受益人就将陷入尴尬的境地。因为用益设计的真正目的在于规避法律,自然不能见容于普

5、通法院。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仅仅是君子协定,而不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其履行只能维系于受托人的自觉自愿,而不能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受益人既然无法获得普通法院的保护,就转而求助于衡平法院的大法官。大法官一方面承认受托人是普通法上的所有权人,同时认为,根据良心和正义,受托人有义务依照信托协议的约定处理信托财产,这样受益人衡平法上的利益获得了保护,并逐渐发展成为衡平法上的所有权,这样信托财产的双重所有权格局最终得以形成。为什么受益人必须求助于衡平法院并通过衡平所有权才可以获得保护?通过对历史的梳理,我们发现,当年英国法中的信

6、托合同是规避法律的手段,无法获得普通法院的承认,受益人只好求助于衡平法院,通过衡平法所有权约束受托人的普通法所有权。如今的社会背景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我们移植信托制度并不是为了规避法律,而是为了发挥信托制度在投资理财、资金融通和财产管理方面的优势。受托人已经不再是挂名的“人头”,而是对信托财产进行积极管理的经理人;信托合同不再是单纯的君子协定,而是受法律认可的合同;受益权也不再是单纯的道德上的权利,而是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一旦受托人违法信托合同,法院理所当然地可以强制受托人履行信托合同。大陆法中没有衡平法,但当

7、事人实际上也已经没有求助于衡平法的需求。简言之,由于过去信托法的发展中,信托合同是无效的,所以英美法中发展出衡平法所有权,以衡平法所有权约束普通法所有权,达到保护受益人的目的;如今在大陆法国家移植信托时,特别是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得到法律的确认以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和信托财产严格区分,在这种情况下,受益人完全可以利用信托合同直接约束受托人,同样可以达到保护受益人之目的。(三)本土化设计与双重所有权在制度功能上的相通性把普通法所有权转变为大陆法中的单一所有权,把衡平法所有权转变为大陆法中的债权,制度设计各不相同,而

8、制度功能基本一致。下面就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和第三人的权利义务情况进一步说明其制度功能的相通性。1.委托人对于委托人而言,无论是按照英美法的制度设计还是按照大陆法物权债权二元结构的设计,委托人对信托财产都将丧失实际的支配权,至于对信托事务的干预,则主要取决于信托文件的约定,两大法系中委托人的地位基本相同。在我国信托制度的本土化中,不应当别出心裁地突出“委托人所有权”的中国特色,而应当顺应信托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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