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与民事交叉案件的程序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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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行政与民事交叉案件的程序整合  [论文提要]: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是两种不同类型的诉讼制度。但在审判实践中,经常出现民事诉讼涉及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涉及民事诉讼的交叉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笔者结合审判实践中的三起案例,从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出现的交叉问题入手,通过对行、民交叉案件的表现形式和审理现状进行考量,认为对行、民交叉案件中的相关联争议的处理,应该根据不同的案情,遵循“先行后民”、“先民后行”或“行政附带民事”、“民事附属行政诉讼”审理模式的选择,或者采取行政、民事“一并审理”的程序整合,旨在为妥善处理此类案件,构建和谐司

2、法提供一些参考。  [关键词]:案例行民交叉现状考量程序整合途径  一、引言  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为两类不同性质的诉讼。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行政纠纷的一种诉讼制度。民事诉讼,是解决平等民事主体民事纠纷的一种诉讼制度。两者各有特点,功能也各异,在保护的利益方面各有侧重。前者属私法调整范畴,后者属公法调整范畴。但在审判实践中,经常出现民事诉讼涉及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涉及民事诉讼的相互交叉、相互影响的案件。如象“当事人因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相邻关系、房屋买卖、拆迁安置以及土地征用等法律关系而同时引起或先后提起民事诉讼和

3、行政诉讼相互交叉重叠的案件”[1],这些交叉重叠案件如何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不仅在法学理论界有不同的认识,而且在审判实践中也有各种各样的做法。这样的结果既造成了法学理论上的混乱,也在审判实践中让承办这类交叉案件的法官无所适从。在2007年3月第五次全国行政审判工作会议上,以上问题虽已引起中央和最高法院的重视[2].下面,笔者从三起案例入手,就如何建立审理行政和民事交叉案件的程序整合制度来阐述个人的观点,请同仁们批评指正。  二、问题的提出——三起案例引起的思考  近年来,由于立法原因[3]、行政权的扩张与大众人权意识提高的矛盾以

4、及行政、民事诉讼终极目标的不同,导致行、民交叉案件越来越多。以下是笔者所在法院受理的三起行、民交叉案件:  案例一、李家芬、李从告诉陈德志等人股权转让纠纷;诉夷陵区工商局行政处罚决定案  2004年9月25日,华青磷矿公司股东陈德志、李盛荣、易正林与李家芬、曹阳(以肖仁生的名义)签订一份“股东出资额转让协议”。该协议约定,华青磷矿公司原股东陈德志等三股东将其出资额50万元有偿转让给李家芬、肖仁生;李家芬、肖仁生各占股份50%;受让方将转让出资额一次性支付给出让方。同年10月21日,该公司向夷陵区工商局(以下简区工商局)称申请办

5、理公司股东、组织机构成员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公司股东由陈德志等三股东变更为李家芬、肖仁生,法定代表人由陈德志变更为李家芬。后由于肖仁生出资额不到位,李家芬又先后三次以公司名义向区工商局申请变更登记,区工商局均予以准许。2005年9月14日,肖仁生向工商局投诉称:“公司的后三次变更登记,本人未参加公司股东会议,未在股东会议和股东出资额转让协议上签字”。在工商局接到肖仁生的投诉后的第四天,陈德志等三股东与李家芬、李从告又签订了一份“股东出资额转让协议”。协议约定:陈德志等三股东将其出资额依法有偿转让给李家芬、李从告;陈德志等三股

6、东将华青磷矿公司货币出资50万元转让给李家芬、李从告;李家芬、李丛告各占股份50%.协议第6项“以上转让款已于2004年10月21日由李家芬支付完毕”,用以说明转让款李家芬早已支付。该协议落款出让方陈德志由受让方李家芬签名。2005年10月18日,李家芬、李丛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同年9月18日与陈德志等三人签订的“股东出资额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同年11月22日,区工商局认为,华青磷矿公司先后办理的四次公司变更登记属于提交虚假证明文件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对华青磷矿公司后三次办理的公司变更登

7、记予以撤销;2、对华青磷矿公司2004年10月21日办理的公司变更登记,限60日内予以改正”。李家芬不服该处罚决定,向市工商局申请复议。市工商局经复议后,维持了对区工商局的处罚决定。2006年3月27日,李家芬以公司名义,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区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问题:李家芬、李从告诉陈德志等三股东出资转让合同纠纷案以及李家芬以公司名义诉工商局工商行政处罚决定案。该两案能否“一并审理”?若“分案审理”,是“先行后民”还是“先民后行”?  案例二、张家明诉公安局侵犯人身权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案  2004年7

8、月7日零时许,张家明(个体户)发现自己经营的轮胎被人所盗,便与邻居卢某驾车追赶,在抓获了一嫌疑人后随即报警。夷陵区公安局(以下简称公安局)工作人员在出警过程中,误将张家明当作盗窃嫌疑人追赶并实施抓捕,致张家明摔倒并造成其身体多处致伤。张家明受伤后被送往夷陵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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