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的审理与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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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的审理与解决论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的审理与解决论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的审理与解决论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的审理与解决论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的审理与解决论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的审理与解决论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的审理与解决论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的审理与解决论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的审理与解决论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的审理与解决  【论文提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干预经济的方面越来越广,行政管理不仅涉及国家、社会管理,而且涉及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方方面面的权益,这就决定了行政诉讼的复杂性及与民事诉讼的交叉性。另外,一些民事诉讼往往又渗透着行政管理的内容。行政诉讼解决的中心

2、问题是行政行为合法性问题,它不是以消除或调和争议为终极目标。这样,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裁判提起行政诉讼时,人民法院在处理该纠纷时必然涉及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裁决的审理,必须涉及采用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问题,这样二者交叉问题就必然存在。由于我国现行的法律对此类问题的处理无任何明文规定,因而成为理论界的一个热点问题,同时成为司法实务界的一个难点问题。本文将对行政与民事纠纷相交叉的重合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从民事、行政交叉案件产生原因,案例分析,表现形式,处理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的意义及处理方式等方面进行探讨,以待商榷。【关键词】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交叉案件审理与解决一、行政与民事交叉案件的概

3、念及产生的原因所谓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是指对民事行为或民事权利据以成立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存在争议而引发的民事纠纷和行政纠纷相互交叉的多元化纠纷,当事人因此而提起诉讼的案件,通常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行政诉讼中的民事交叉问题;二是民事诉讼中的行政交叉问题。那么,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是如何产生的呢?总的说来,大概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立法原因由于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不发达,行政诉讼法也不受重视,因而行政诉讼长期处于一种附属地位,还没有完全形成独立的体系。如行政诉讼没有规定的问题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就是一例。立法机关通过立法方式将一部分民事裁决权授予行政机关行使,如《中华人民共和国

4、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应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行政权的广泛涉足与公民法制意识不断提高之间的矛盾是产生交叉问题的又一大原因。就我国情况而言,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政府不断分权于社会,以提高社会自治度,与此相应,我国公共行政的主体呈多元化的趋势。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干预经济的方面越来越广,行政管理不仅涉及国家、社会管理,而且涉及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方方面面的权益,这就决定了行政争议的复杂性及与民事争议的交叉性。许多行政行为在效果上都足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例如行政确权行为,它的作出将导致所有权归属的变动

5、。行政、民事诉讼终极目标不同行政诉讼解决的中心问题是行政行为合法性问题,它不是以消除或调和争议为终极目标。由于行政案件本身具有特殊性、技术性等特点,因此,在诉讼程序上应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区别开来。而民事诉讼则以解决私权利冲突为目的的机制。有学者认为,民事程序包括人民调解、仲裁、公证和诉讼,这些民事程序或者可以解决纠纷,或者可以预防纠纷,并且明确在这些纠纷解决机制中,民事诉讼程序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纠纷解决程序。因行政诉讼在解决纠纷上的“不彻底性”与民事诉讼解决纠纷所追究的“根本性”和“终结性”存在较大的差距,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时,必然存在要求解决行政行为涉

6、及的民事争议的诉请,法院必须审查有着密切联系的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在诉讼上必然产生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问题。二、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类型与处理方法审判实践中,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交叉主要有两种表现:一是民事诉讼涉及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二是行政诉讼涉及对民事行为的效力认定,而具体行政行为与民事行为的载体均是作为证据出现在另外的诉讼之中。如何审理这类民、行交叉问题,一个重要的原则是:基础关系先审原则。民事诉讼中解决行政争议的问题。所谓民事诉讼中解决行政争议是指民事争议案件的审理和解决是以对相关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的审查确认为前提,但该行政行为并非民事争议案件的标的,却影

7、响着民事案件的裁判结果。如:甲与乙协议离婚,房产归乙所有,但甲背着乙将该房卖于丙,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丙领取了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乙发现后,以丙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中丙出示了房产局颁发的产权证,但法院以该房屋系甲与乙的共有财产,出售该房时未征得乙的同意,甲与丙的买卖协议无效为由,否定了丙所持房产证的合法性,将该房屋判归乙所有。这一案件中,显然民事争议为主,因为涉及到房产部门颁发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使民事争议复杂化。但是在审理乙与丙的民事诉讼中,法院不能直接审理房产部门颁证行为的合法性,当事人可以以此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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