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纠纷与行政争议交叉案件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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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权行使领域的不断拓展,存在着大量的、民事与行政交叉的案件,这些案件争议大,法律关系复杂,不及时处理或者处理不慎都会引起不良的后果,容易激化矛盾,甚至会引发群体性事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作为两类不同性质的争议,分别由民事审判庭和行政审判庭按照民事诉讼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予以审理,对于民事与行政交叉的纠纷如何处理立法没有明确规定,相关司法解释也未对此提出周详的解决方案,审判实践中的做法也不一,从而对于司法权威性、严肃性和法院的公正形象造成了冲击。如何审理好这类案件,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是

3、新时期法官面临的一个新问题。本文笔者在实践中对该类案件的审理作一些探讨。一、有关案例1994年4月,第三人吴某与某村公所签订《购买集体林场杉木林的契约》,该《契约》约定,村公所将该村林场内的杉木林以11500元的价格拍卖给第三人,经营期限至2000年12月31日止。期限届满后,成材的林木已经砍伐完毕,林场内还成片留有在1993年因失火而补种的幼林、过火后复生的萌芽林及残林,面积约120亩。2002年间,韦某等七被告到该地对尚未砍伐的幼林、萌芽林及残林进行护理。XX年9月,七被告将该片林木出售给本案

4、的另二名被告孙某、胡某,孙、胡二被告在砍伐过程中被原告制止,由此产生纠纷。案件经过审理查明该片林木没有经过有关政府部门确权。在审理中第三人认为争议的林木应归其所有,理由是《契约》中已约定所购买的林木已经包括争议的林木在内,理应属于其所有;原告认为第三人与村集体签订的合同期限届满,林木已砍伐完毕,而且第三人购买的是1983、1984年种植的杉木,不包括补种的幼林、萌芽林及残林,争议的林木应属于原告村集体所有;七被告认为第三人的合同已期满,林木已砍伐完毕,争议的林木由他们护理成林,期间原告及第三人均未

5、提出异议,因此林木应归他们所有,不同意原告及第三人要求赔偿的请求;孙、胡二被告认为他们只作为购买方,之前林木归谁所有与他们没有关系,不同意赔偿原告及第三人的损失。对于该案的处理,存在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是根据查明的事实确定争议林木的权属,作出判决;第二种意见是因为争议林木未经过有关部门确权,林木的权属不明确,应裁定驳回原告及第三人的起诉,先由有关部门确权后再向法院起诉;第三种意见是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用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二、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常见的案件类型1、相邻权纠纷。因使用邻地、通道、道

6、路等而引起的相邻关系纠纷。因使用邻地而引起的相邻关系纠纷,往往是因相邻一方的房屋或土地,由于自然条件或其他原因,而处于相邻他方的建筑物或土地的包围之中,非通过相邻他方的通道、土地而不能通行,他方不允许通行。因某项施工必须使用相邻他方的土地,该相邻人不允许通行和使用。对于历史上形成的通道、道路,使用人任意堵塞、设置障碍,妨碍邻人的正常通行或使用。2、因采光通风而引起的相邻关系纠纷。相邻一方在建筑房屋和其他设施时,因建筑不当给相邻他方的采光和通风造成妨碍和损害。3、物权关系与行政争议的交叉。物权,是指

7、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登记是不动产物权成立的必要条件,即所谓的登记成立要件主义。行政登记直接介入到物权关系当中,影响物权关系的效力。在这两种关系中,任何一种关系出现争议,都要涉及另一种关系,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的交叉。4、人身关系与行政争议的交叉。人身关系是指基于人格和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人们基于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享有一系列的人格权利和身份权利。

8、有些行政机关负有保护公民人格权的义务,如公安机关就负有此项义务。在治安案件中,如果甲把乙打成了轻微伤,公安机关对甲作出了行政处罚,并就乙在人格权方面受到的损害作出裁决。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所针对的是民事侵权纠纷,如果行政行为被诉,则行政纠纷与民事纠纷就交织在一起了。身份关系与行政行为交织主要存在于婚姻登记中,这种行政登记本身具有创设和解除夫妻身份的效果,因此,诉婚姻登记的案件就对这种身份关系产生直接的影响,有时还会进一步影响到与此有关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如涉及到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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