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与行政争议交叉案件审理研究

民事与行政争议交叉案件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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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审判机制研究[摘要]当前司法审判实践中,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交叉关联案件日益增加,现行法律与司法解释对如何审理此类案件尚无明确具体之规定,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因缺乏法律依据而做法各异,往往出现民事裁判与行政裁判不相一致甚至互为抵触的情形,损害了司法权威。因此,构建一种合理的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审理模式,以统一司法实践各显神通的做法显得尤为迫切。鉴于此,笔者以“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审理机制研究”为论题,将本论题分三部分进行研究。为行文方便,本文将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简称为民行交叉案件。第一部分,介绍民行交叉案件的研究背景,以使对该类案件有个基本认识;第二部分,介绍民行交

2、叉案件的审判现状并分析其审判实践的困境;第三部分,在前述论述的基础上提出构建我国民行交叉案件审理机制的设想,并就提出的审理机制进行了粗浅的程序设计。本文在行文中,穿插了一些简明扼要的案例,旨在使本文更切近审判实践,易于理解,如所举之例有不当或误导之处,实非笔者本意。[关键词]民行交叉案件主诉吸收关联之诉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民事附带行政诉讼引言19我国司法体系以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制度并驾齐驱为基本架构,各自根据不同的诉讼规则解决性质各异的法律争议,共同维护社会正常的法律秩序。然而,社会发展不断推进,不同法律关系相互交织,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大量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相互交叉、互相影响的情

3、形。此类案件所涉及的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在法律事实上互相关联,在处理结果上互为因果或前提。这一类型案件的出现,使法院在行使审判权、当事人在行使诉权时如何确定争议的性质、管辖的主体以及适用何种诉讼程序产生困难轰动中国法律界的“高永善诉焦作市影视器材公司房产纠纷案”即属此类型,该案已历时10余年,先后经三级法院审理,作出裁判文书达20余份,而其纠纷至今仍未能得到解决,被业界称为“超级马拉松诉讼”。具体案情见王贵松主编:《行政与民事争议交织的难题——焦作房产纠纷案的反思与展开》,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因此,分析此类案件的性质,研究其司法审判实践,借以找到解决此类案件的科学途径,对于维

4、护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实现公正与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第一部分研究背景一、民行交叉案件之界定什么是民行交叉案件?聊举一例,以便有个直观的了解和认识:甲、乙系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置房产一套,甲为登记产权人。后因夫妻感情不和,甲将该房产私卖与丙,并予过户,产权证业已办定。乙获知后,以房管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丙之产权证。法院经审理认为,系争标的房产为夫妻共有财产,房产登记管理机关在颁证时未审查共有人是否同意即向丙发放产权证属行政违法,遂判决撤销该颁证行政行为。而丙又因同一事实另行提起民事诉讼。19该案中,法院之行政判决,其基础系依据婚姻法确认该系争房产为共有财产

5、。但本案之行政相对人乙所诉为行政之诉,而非民事确权之诉,行政之诉适用婚姻法这一民事实体法是否合法、合理?实质上,甲、乙、丙之争议为民事争议,以不服行政行为之方式表现出来,在诉讼中又表现出民事、行政交叉的情况:不打行政官司,当事人无法进入诉讼,则谈不上解决甲、乙、丙之纠纷;仅作为行政之诉,则无法解决其实质上的民事争议,只有适用民事实体法才能予以解决。于是,产生了行政之诉适用民事实体法的现象。尽管判决结果无可厚非,但实体法、程序法的适用依据显然不足。而对丙之民事判决,又以该行政判决为依据。上述案例表明,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相互交织、互相关联。民行交叉案件往往是因为行政行为直接或间接影响

6、的权利相对人系两方以上,且其对行政行为之合法性有着不同的甚至相互冲突的利益要求所致。有关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后,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则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相反,或者有关当事人持行政裁决或行政确认书直接提起民事诉讼后,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则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有关上事人同时提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由此,有研究者将该类案件界定为“对民事行为或民事权利据以成立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存在争议而引发的民事纠纷和行政纠纷相互交叉的多元化纠纷”。笔者从司法实践出发,将此类案件界定为,在审理过程中同时存在需要解决的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在法律事实上相互关联,处理结果上互为因果或前提的一种

7、案件类型。二、民行交叉案件之表现形式实践中,民行交叉案件形式多样,但就其产生范围而言,其交叉主要体现为如下几种情形:1、调整范围之交叉。行政权与司法权对民事争议调整范围产生交叉后,行政机关以其具体行政行为直接调整民事纠纷,成为某些民事权利取得或民事责任承担的依据。这集中体现在行政裁决诉讼之中。例如,土地确权纠纷,本应为民事纠纷,应以民事诉讼解决之。但我国立法基于公共利益与行政管理需要,将此类特定民事纠纷纳入行政权调整范畴,其取得必通过政府确权,由此产生行政权与司法权交叉。又如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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