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审理问题初探

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审理问题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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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审理问题初探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审理问题初探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审理问题初探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审理问题初探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审理问题初探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审理问题初探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审理问题初探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审理问题初探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审理问题初探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审理问题初探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审理问题初探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审理问题初探  【论文提要】:随着司法实践的逐步深入,公法和私法在现代经济社会中日益交融,公法在私法领域的广泛介入,使得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交叉的问题在审判实践中日

2、益突出。在现行诉讼制度框架下进行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诉讼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一些难以解决的困难。本文从分析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的现状及冲突入手,分析目前理论和实务界对交叉案件处理的几种方式及该方式存在的冲突。结合现行司法实践,对引起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纠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予以归纳,主要有三种情形:行政裁决、行政确认和行政许可。简要阐述了域外以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的二元制处理模式、以英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的一元制处理模式以及日本独特的当事人诉讼模式。提出以全新的视角探索解决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的新路径。即构建以行

3、政争议为主、民事只有为辅的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和民事争议为主、行政争议为辅的当事人诉讼制度,将交叉的争议和诉讼吸收的主诉讼之中,由审理主诉讼的审判组织对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予以一并解决。与其他诉讼模式不同的是,两种诉讼制度的密切结合能有效的解决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所遇到的问题,对于提高诉讼效率、维护制度上的正义、充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与国家审判权的权威性和司法裁决的统一性具有很重要的意义。随着司法实践的不断深入,行政权在国家管理领域和社会公共事务中的权力不断地扩张和延伸,相当数量的行政案件不再是单纯的行政纠纷

4、,经常会出现一些民事纠纷与行政纠纷相互交叉、相互影响的情形。该类案件亦引起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讨论,有的称之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有的称之为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关联案件,有的称之为行政与民事交叉案件。笔者认为,该类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有两种,即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因“关联”的外延要宽于“附带”和“交叉”的外延,“关联”和“附带”、“交叉”之间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若称作是“关联案件”,则所有涉及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的案件——即使涉及的法律关系之间不产生影响都可归入此类,但事实并非如此,故

5、笔者暂将此类案件称作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因法律并未对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的识别、管辖以及所适用的诉讼程序予以明文规定,故在审判实践中缺乏统一的运作方式,这给审判工作带来一定的消极影响。笔者将从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的现状及冲突、引起交叉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以及域外国家对交叉案件的处理模式入手,以全新的视角探索解决问题的新路径,以期对审判实践有所裨益。一、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的现状及冲突。对于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我国目前的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仅仅在2001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

6、解释》的第六十一条规定了“被告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违法,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因为没有法律上的明确规定,故理论上也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在对民事与行政争议交叉案件的处理方式也是多种多样,各地法院之间以及同一法院的不同审判人员之间对该类案件的处理方式也是各有千秋,学界对交叉案件诉讼程序的选择也各持己见,纵观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主要观点有:先行政后民事进行审理。认为对于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在审理程序上,由行政审判庭对行政争议案件作出判决,然后由

7、民事审判庭解决民事争议,若当事人先提起了民事诉讼,则中止民事诉讼程序,让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待行政诉讼作出裁决后再恢复民事诉讼程序,从而依据行政裁判结果作出民事判决;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或者民事附带行政诉讼,学界认为建立附带诉讼制度有以下两种理由:一是从判决效力冲突角度出发,认为可以协调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之间的冲突,避免法院作出两份相互矛盾的判决;二是从诉讼效率出发的角度,认为可以提高审判效率,减少当事人诉累①。不可否认,附带诉讼可以方便当事人诉讼,节约诉讼成本,提高审判效率,避免出现两份相互矛盾的判决,从而

8、彻底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的安定,全面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因行政与民事交叉案件比较复杂,应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形而适用不同的诉讼程序,不能搞一刀切,其中包括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民事附带行政诉讼,先行政后民事诉讼,各自分别诉讼以及当事人诉讼等。对于第一种观点,笔者认为,先行政后民事进行诉讼会出现案件反复辗转于民事审判庭与行政审判庭之间,倘在一个法院还好,若在不同的法院,则会给当事人带来诉累,因此选择该种程序易造成诉讼效率低下、诉讼成本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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