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请求权制度之存废与民法体系的选择

物权请求权制度之存废与民法体系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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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请求权制度之存废与民法体系的选择物权请求权制度之存废与民法体系的选择一、问题的提出  物权请求权理论是德国民法学者伯纳德温德沙伊德(Bernharddash;并为多数学者认为是传统物权请求权的内容再次囊括到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之中。此种双重保护的立法选择,并没有为物权带来双重保护,反而给法律的适用带来了更大的疑惑。由于在现有立法框架内,物权请求权制度与侵权责任制度在构成要件及所导致的效果上有诸多不同,因此,在所有之物被他人占有或以其它方式妨害、有妨害之虞时,到底应当适用物权法还是侵权责任法?对该问题的解答,在实务层面上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实际利益,而在理论层面上更会涉

2、及到整个民法体系的构造,不可谓不重要。由于争议发生在我国,因此本文将主要以国内学者就该问题的观点为核心来展开讨论。  二、关于物权请求权制度存废的三种观点  (一)物权请求权制度保留说  该说被多数学者主张。如有学者认为,我国是潘德克顿民法体系的继受国,潘德克顿立法技术直接决定了物权请求权制度存在的必要性[3]。  另有学者指出,之所以坚持物权请求权制度,是因为在保护物权上,物权请求权制度相较于侵权责任制度在下述七个方面具有绝对的优越性[4]。  第一,由于责任被理解为债的一种担保,而物权请求权制度并不能够起到担保的作用,因此,如果将其归置于侵权责任法当中,将会造成

3、侵权责任的担保性质不能够贯彻。第二,侵权责任法属于债一、问题的提出  物权请求权理论是德国民法学者伯纳德温德沙伊德(Bernharddash;并为多数学者认为是传统物权请求权的内容再次囊括到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之中。此种双重保护的立法选择,并没有为物权带来双重保护,反而给法律的适用带来了更大的疑惑。由于在现有立法框架内,物权请求权制度与侵权责任制度在构成要件及所导致的效果上有诸多不同,因此,在所有之物被他人占有或以其它方式妨害、有妨害之虞时,到底应当适用物权法还是侵权责任法?对该问题的解答,在实务层面上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实际利益,而在理论层面上更会涉及到整个民法体系的构

4、造,不可谓不重要。由于争议发生在我国,因此本文将主要以国内学者就该问题的观点为核心来展开讨论。  二、关于物权请求权制度存废的三种观点  (一)物权请求权制度保留说  该说被多数学者主张。如有学者认为,我国是潘德克顿民法体系的继受国,潘德克顿立法技术直接决定了物权请求权制度存在的必要性[3]。  另有学者指出,之所以坚持物权请求权制度,是因为在保护物权上,物权请求权制度相较于侵权责任制度在下述七个方面具有绝对的优越性[4]。  第一,由于责任被理解为债的一种担保,而物权请求权制度并不能够起到担保的作用,因此,如果将其归置于侵权责任法当中,将会造成侵权责任的担保性质不

5、能够贯彻。第二,侵权责任法属于债法体系,如果将物权请求权制度的内容归置于侵权责任法当中,则物权请求权制度,在性质上应当属于债权。由此,物权请求权优先性的丧失,从而物权不能得到有力的保护。第三,侵权责任与物权请求权制度在构成要件及时效制度的适用上不同,如果将物权请求权强行收编于侵权责任法当中,必然将会造成侵权行为法体系上的不和谐[5]。  第四,由于物权请求权制度着眼于物权人的保护,不具有谴责性,因此,会有大量构成物权请求权但却不构成侵权的情况存在,如在拾得遗失物、漂流物的情况下,物权人具有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但却很难说拾得人构成侵权[6]。  第五,侵权责任替代说会给

6、占有的立法归置造成不便。尽管占有仅作为一种事实而非权利存在,但各国莫不对占有的保护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将物权请求权制度纳入侵权责任法体系当中,是否有关占有的保护也会被一同纳入。如果将占有的规定仍旧规定于物权法当中,由于物权与占有之间存在密切的关系,占有人常常被推定为物权人,因此分开规定必然会造成适用上的不便;如果将有关占有的规定一同规定于侵权责任法当中,由于占有的条文极少,单独成编会显尴尬。第六,如果用侵权责任制度替代物权请求权制度,会对物权债权二元结构体系造成冲击。第七,由于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因此在针对某一问题进行讨论时,必须在大陆法系的框架内进行。那种认为英美普通

7、法系采用侵权行为模式保护物权的做法可以被我国借鉴的观点是不可取的。  (二)侵权责任模式替代说  该说支持者甚少。支持者认为[7],权利义务责任民法体系是未来我国民法典的较优选择,而权利义务责任民法体系的必要性便决定了物权的保护应当归置于责任法体系当中。首先,通过对近年来世界各国民法体系的立法模式的考察得知,尽管古罗马法、潘德克顿民法体系国家将责任混淆于债法体系当中,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近年来责任法在民法当中的独立地位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接受,因此,构建独立的责任法体系是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做法。其次,潘德克顿民法体系当中侵权行为之债的理论,早已不能满足社会实践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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