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请求权制度之存废与民法体系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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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请求权制度之存废与民法体系的选择  一、问题的提出  物权请求权理论是德国民法学者伯纳德·温德沙伊德所创建的请求权理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1]  后被《德国民法典》采用,成为实体法上保护物权的主要制度,并被多国不同程度地继受。  德国民法对我国民法的影响是不容质疑的[2]物权请求权制度之存废与民法体系的选择  一、问题的提出  物权请求权理论是德国民法学者伯纳德·温德沙伊德所创建的请求权理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1]  后被《德国民法典》采用,成为实体法上保护物权的主要制度,并被多国不同程度地继受。  德国民法对我国民法的影响是不容质疑的[2]物权请求权制度之存废与民法体系的选择  一

2、、问题的提出  物权请求权理论是德国民法学者伯纳德·温德沙伊德所创建的请求权理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1]  后被《德国民法典》采用,成为实体法上保护物权的主要制度,并被多国不同程度地继受。  德国民法对我国民法的影响是不容质疑的[2]  但具体到未来我国民法典物权保护方式的选择,即是否仍然采用物权请求权制度,国内学界则不无疑问。XX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章明确规定了原物返还、停止侵害、妨害排除的内容,尽管未明示物权请求权概念本身,但多数学者据此认为我国《物权法》规定了物权请求权制度。XX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承继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结构,将原物返还、

3、停止侵害等《物权法》已作规定——并为多数学者认为是传统物权请求权——的内容再次囊括到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之中。此种双重保护的立法选择,并没有为物权带来双重保护,反而给法律的适用带来了更大的疑惑。由于在现有立法框架内,物权请求权制度与侵权责任制度在构成要件及所导致的效果上有诸多不同,因此,在所有之物被他人占有或以其它方式妨害、有妨害之虞时,到底应当适用物权法还是侵权责任法?对该问题的解答,在实务层面上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实际利益,而在理论层面上更会涉及到整个民法体系的构造,不可谓不重要。由于争议发生在我国,因此本文将主要以国内学者就该问题的观点为核心来展开讨论。  二、关于物权请求权制度存废

4、的三种观点  物权请求权制度保留说  该说被多数学者主张。如有学者认为,我国是潘德克顿民法体系的继受国,潘德克顿立法技术直接决定了物权请求权制度存在的必要性[3]。  另有学者指出,之所以坚持物权请求权制度,是因为在保护物权上,物权请求权制度相较于侵权责任制度在下述七个方面具有绝对的优越性[4]。  第一,由于责任被理解为债的一种担保,而物权请求权制度并不能够起到担保的作用,因此,如果将其归置于侵权责任法当中,将会造成侵权责任的担保性质不能够贯彻。第二,侵权责任法属于债一、问题的提出  物权请求权理论是德国民法学者伯纳德·温德沙伊德所创建的请求权理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1]  后被《德

5、国民法典》采用,成为实体法上保护物权的主要制度,并被多国不同程度地继受。  德国民法对我国民法的影响是不容质疑的[2]  但具体到未来我国民法典物权保护方式的选择,即是否仍然采用物权请求权制度,国内学界则不无疑问。XX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章明确规定了原物返还、停止侵害、妨害排除的内容,尽管未明示物权请求权概念本身,但多数学者据此认为我国《物权法》规定了物权请求权制度。XX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承继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结构,将原物返还、停止侵害等《物权法》已作规定——并为多数学者认为是传统物权请求权——的内容再次囊括到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之中。此种双

6、重保护的立法选择,并没有为物权带来双重保护,反而给法律的适用带来了更大的疑惑。由于在现有立法框架内,物权请求权制度与侵权责任制度在构成要件及所导致的效果上有诸多不同,因此,在所有之物被他人占有或以其它方式妨害、有妨害之虞时,到底应当适用物权法还是侵权责任法?对该问题的解答,在实务层面上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实际利益,而在理论层面上更会涉及到整个民法体系的构造,不可谓不重要。由于争议发生在我国,因此本文将主要以国内学者就该问题的观点为核心来展开讨论。  二、关于物权请求权制度存废的三种观点  物权请求权制度保留说  该说被多数学者主张。如有学者认为,我国是潘德克顿民法体系的继受国,潘德克顿立

7、法技术直接决定了物权请求权制度存在的必要性[3]。  另有学者指出,之所以坚持物权请求权制度,是因为在保护物权上,物权请求权制度相较于侵权责任制度在下述七个方面具有绝对的优越性[4]。  第一,由于责任被理解为债的一种担保,而物权请求权制度并不能够起到担保的作用,因此,如果将其归置于侵权责任法当中,将会造成侵权责任的担保性质不能够贯彻。第二,侵权责任法属于债法体系,如果将物权请求权制度的内容归置于侵权责任法当中,则物权请求权制度,在性质上应当属于债权。由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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