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事执行中止程序的困境及对策的论文

浅析民事执行中止程序的困境及对策的论文

ID:9771871

大小:58.0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8-05-08

浅析民事执行中止程序的困境及对策的论文_第1页
浅析民事执行中止程序的困境及对策的论文_第2页
浅析民事执行中止程序的困境及对策的论文_第3页
浅析民事执行中止程序的困境及对策的论文_第4页
浅析民事执行中止程序的困境及对策的论文_第5页
资源描述:

《浅析民事执行中止程序的困境及对策的论文》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浅析民事执行中止程序的困境及对策的论文  论文摘要 目前,司法实践中止执行适用的随意性与恢复执行的把关不严造成了有限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中止执行当事人权利救济途径的缺失,也造成了社会对执行工作不解和抵触情绪,加大了执行工作的难度。完善执行中止程序不应简单地限制其适用,而应当从建立中止标准、完善程序监督以及畅通救济渠道入手,以最在限度减少中止执行带来的负面影响。  论文关键词 执行中止 民事执行 程序监督  拉丁法谚有云“执行乃法律之终局及果实”,民事执行工作对于当事人有着最为直观和现实的意义。当执行程序中出现致使执行工作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况时,人民法院应依法裁定暂时停止执行程

2、序,以待中止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由于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中止和恢复执行的规定较为简单,使得实际操作中适用执行中止具有较大的随意性。由此,一方面造成了执行积案的不断增加,加大了法院执行工作的压力,另一方面也导致了当事人对执行中止案件的不满和抵触情绪,加大了法院执行工作难度。如何提高中止执行程序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以满足日渐复杂的执行中止程序实践需要是一个值得探索的问题。  一、执行中止工作的现状与反思  执行程序非依法不能停止,这是执行程序的一个重要原则。而现行的适用执行中止工作却存在着诸多与法理不相符的情形。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4条第1款的规定了五情况下,执行法院

3、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仔细推敲起来却仍存在问题。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  依据私法自治的原则,执行程序开始后,当事人当然有权要求法院延期执行。.也有学者认为当事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属于暂缓执行的条件,而暂缓执行与中止执行的区别正在于暂缓执行是当事人同意的,而中止执行不必经当事同意。因此,只要债权人同意,就可暂缓执行,不必经过执行机关裁定。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一般有两种情形:一是对执行标的物是法律文书确定应当交付的特定物提出异议。此时,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实际上是对生效法律文书实体上的异议,应当通过第三人异议之诉予以解决

4、,即由案外人向裁判机关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执行标的的权属,并由裁判机关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后才能中止执行。二是异议的标的物非属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标的物时,该议异只是对执行法院执行行为提出的异议,若其理由成立,人民法院应解除已采取的执行措施,另行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执行,而不应执行中止。  (三)当事人一方民事主体资格消灭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以及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情形。但一般来说,被执行人民事主体资格消灭并不影响执行程序的进行,继承人应当在继承遗产范围内继续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已成各国通例。例如

5、,德国民事诉讼法第779版权法规定:“债务人死亡时,对债务人已经实施的强制执行,对其遗产继续实施之”。同样,我国台湾学者杨与龄也认为,作为申请人一方死亡的情形,也不应当中止执行。而应将执行所得提存,申请人的继承人继承权利后,即可将执行所得交付给继承人,若继承人放弃继承,可将执行所得返还债务人。  (四)是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被执行人已开始破产程序、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标的物正在进行确权诉讼或仲裁、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执行人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等五

6、种情形应当中止执行的情形。  二、目前我国执行中止程序中存在的问题  (一)适用中止执行程序过于随意  目前,由于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未对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认定标准和程序做出明确规定:一方面部分执行法院对中止执行程序的无序滥用,一些法官对执行难或者不愿意执行的案件滥用了中止执行;另一方面中止执行标准的混乱也使得申请执行人对中止执行程序的不解和抵触,甚至让当事人产生把事情闹大就能执行到位的思想,严得影响了法院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中止执行案件恢复执行程序不明确、审查标准不一  法院穷尽各种执行措施后中止执行的案件应当有充分的证据和严格的审查程序方可恢复执行,这是司法严格的程

7、序性和其所具有的最终确定性所决定的。但是,我国民诉法第232条第2只是简单地规定了“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对于恢复执行的审查程序却没有明确规定。这使得恢复执行的标准变得相当随意。许多申请人只是道听途说,甚至是故意捏造虚假财产线索就申请恢复执行,由于缺少明确的恢复执行程序的审查标准,导致了案件恢复执行的随意性、无序性和恶性循环。案件恢复执行后就成了执行“死案”,执行人员往往不得不再次中止执行,有的地方甚至出了同一执行案件中止了四五次的情况。极大地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也给当事人造成了不必要的时间和金钱损失。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