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浅析民事上诉程序现存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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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民事上诉程序现存问题及对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已于2002年4月1口施行。这是我国司法改革以來最具实质性的改革,她冲破了我国长达数千年的“重实体,轻程序”的司法传统,标志着我国司法由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进而体现司法公正时代的真正到来。随着《证据规定》的施行,“举证时限”、“法律真实”、证明标准的“高度盖然性”、法官独立判断证据的“现代自由心证”等等司法新概念的贯彻,象一次“核爆炸”,其“辐射”面将达到“程序公正的价值”、“一审程序的结构”、“二审程序的修正”、“再审程序的重构”和“法官履行职务时独

2、立人格”等等一系列重大程序立法问题。木文就《证据规定》对上诉程序的冲击,拙见如下:一、现行上诉程序存在的问题诉讼程序是根据不同案件类别的特点,规定审理案件的基本要求和先后次序的过程。民事二审程序即上诉程序就是根据民事上诉案件的特点规定审理上诉民事案件的基本要求和先后次序的过程。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在立法时,法学界、立法界、司法界都按大陆法系“法官职权主义”进行法学研究和司法完善。那时的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是由法官去取证来证明。当事人对举证、质证没有多大的责任。在这样的条件下,我国《民诉法》规定二审案件的基本要求是:1、实行“事实审和法律审

3、”;2、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发回重审或杏清后改判;3、二审按一审普通程序进行审判;4、二审可以开庭审判,也可以书面审理葬进行判决。随着我国法学研究多样化的碰撞,法制建设的完善,司法改革的深入,使我们越来越认识到,纯“法官职权主义”问题多多,不能调动当事人的举证、质证的积极性,而法官也当不好裁判。通过多年的司法改革,特别是《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出台后,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观念的更新,人们开始对英美法系的“当事人主义”有所倾斜,更了解到它存在的价值。现在法学界和司法界已普遍接受了“当事人主义”中合符“公正、高效”原则的

4、法律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多年审判方式改革经验后,制定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就代表了司法界对“当事人主义”的确认。但司法不能替代立法。司法的认同,不代表立法的认同,只有立法与司法完美的同一,才能发挥最犬的法律效益和社会效益。因此,有必要对民事二审程序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以利于建立更合理的二审诉讼程序。(-)民事诉讼二审程序实行“事实审”存在的问题。《民事诉讼法》笫151条规定:“笫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文字不多,但它确立了二审程序的基本方向,即二审程序必须是事实审和法律审。也就是要求二审将一审已经

5、审理确认了的事实再进行一次确认。当然在过去看来,判决事实是经得起历史考验的“客观真实”。只要是“客观真实”的,就是经过一百次审理,述应该是这个事实。因此,立法指导思想就要求司法裁判的事实必须是“客观真实”的。且不说这一指导思想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什么作用,就是在哲学上和社会科学领域,“客观真实”的概念也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但在《民诉法》中却对司法裁判的要求的“客观真实”,表现出来就是一审和二审认定的事实必须是一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证据规定》,借鉴现代自由心证原则的合理因素,并对其进行符合我国国情的改造。以此为基础建立我国法官依法独立审查判断证据的

6、原则。《证据规定》第64条确立了符合证据审杳判断的一般规律,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官依法独立审杳判断证据的原则及屮国式的现代白由心证。这一原则既强调审判人员审查判断证据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依据法律的规定,也强调法官应依据法官职业道徳和逻辑推理及其H常生活经验对证据进行独立地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依照《证据规定》确立的“屮国式的现代自由心证”的要求,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标准是“高度盖然性”,证明的要求是“法律真实”,在程序公正、公开的前提下,法官通过依法审核认定的证据所确认的事实,应当作为裁判的依据。这里有一个前提,就是法官对当事人所举的证据进行审查

7、判断,及“现代白由心证”的程序价值问题。一审法官通过“自由心证”确认的判决事实,二审法官该用什么方式对其进行监督,是将一审当事人的讼争和举证质证重新进行一次审查判断,重新进行一次“自由心证”吗?还是对一审法官的“自由心证”的合法性、逻辑性等过程进行审查呢?按照现行二审程序确立“事实审”的要求,二审法官应对一审争议的事实和当事人举证、质证重新进行一次“自由心证”。大家知道每个人对事物的看法,由其知识、阅历、生活经验乃至思想品徳的不同而产生不同的效果。因此,在一审法官依法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证据进行“口由心证”所作出的认证,二审法官在一审法官正确行使“

8、心证白由”的范围内,不得根据自己的“心证”予以否定。因为这事实上是对一审法官“自由心证”价值的否定,是对一审程序价值的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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