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合理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

论不合理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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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不合理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  现代社会行政自由裁量权被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广泛运用,由此由行政自由裁量权运用不当形成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合理而引发的行政争议日趋增多。该种争议如何解决,相对人如何获得充分救济已引起广泛关注。行政复议法规定对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复议机关可以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在司法领域,因自由裁量权运用不合理权益受到侵害的相对人获得司法救济与保护的机制却不完善,构建和完善对不合理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救济和司法监督机制以及加强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运作的司法控制很有必要。  一、不合理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

2、及特征  不合理具体行政行为也可称不当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法上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认为不合理具体行政行为实质是行政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狭义认为,不合理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以合法为前提,是一种有瑕疵的具体行政行为。广义、狭义之分导致对不合理具体行政行为性质的不同认识,即主张广义的认为不合理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行政违法行为,而主张狭义的则认为是合法行为。  本文所指的不合理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法定的行政职权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运用行政自由裁量权针对特定相对人作出的不适当、不合理或者不公平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这一

3、定义,不合理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主体的特定性。作出不合理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只能是行政主体即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他国家机关或者组织以及相对人不能成为该主体。2.行为的职权性。行政主体必须具备法定职权,必须是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作出该行为。3.形式的合法性。是指行政主体在法律规定或者允许的范围内针对相对人的作出的,符合具体法律条文的规定,在形式上具备合法的特征。4.内容的不合理性。虽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作出,但由于法律授予行政主体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裁量范围和幅度较大,而行政主体超出较合理的范围和幅度行使裁量权,作出对相对

4、人不合理、不适应、不公平的行为。5.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按不合理的程度将不合理具体行政行为分为明显不合理或明显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和一般不合理或一般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区别主要是:1.二者性质不同。前者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虽貌似合法但明显违反行政合理原则,其实质是不合法,有些构成违法;后者虽不尽合理,但由于不明显,不影响其合法。2.责任不同。前者应负行政责任乃至行政赔偿之责,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而后者只存在自身完善的问题。3.救济方式不同。前者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其违法,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由法院

5、进行审查监督和裁判;后者一般应予维持或自行调整,亦可通过申诉和行政复议作适当变更,但不能通过行政诉讼由法院来撤销或变更。  二、司法审查监督的理由  对明显不合理或者明显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纳入可撤销、可变更、可确认违法的范围。但在司法实践中通行的观点和作法是将其排斥在司法审查监督之外。很多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的规定,认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原则上不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除行政处罚显失公正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外,即使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自由裁量幅度以内轻一点重一

6、点的问题,还没有达到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度,就不属于合法性审查的范围。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不作出当与不当,合理与不合理的评价,从而在原则上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现将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不审查合理性的理由归纳如下:1.依法行政是行政法制是最基本的原则,人民法院只能用法律而不能用其他标准来衡量行政行为。2.为了保证行政机关依法对社会实行有效管理,需要给行政机关留有一定的自由裁量余地。3.行政管理活动涉及面广,有些方面专业性很强,要处理好,需要有丰富的行政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而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不可能具备各方面的专业知识。因此,人民法院审查

7、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受到一定条件的限制。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以法律来衡量,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则在很大程度上要依据于行政经验。“4.各国都采取相应的措施保障行政机关在法定幅度内行使行政职权,不受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作为行政审判主体的人民法院对此也应给予尊重,对于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原则上应由行政复议处理,人民法院不能代替行政机关作出决定。对于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行政处罚畸轻畸重,显失公正的,行政诉讼法授权人民法院可以进行审查,但仅仅是一个例外。尽管如此,将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理排斥在

8、司法审查之外的做法本身并不合理,负面影响很大。首先,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的立法意图。《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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