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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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我国自1990年颁布实施《行政诉讼法》至今已初步建立起行政诉讼制度,对于解决行政争议案件起了很大的作用,但是由于历史和观念等的原因,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虽然几经拓展,与行政诉讼建立初相比,已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司法机关仍只能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对于抽象行政行为却是无能为力,这种现象阻碍了现代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水平,不利于人权的保障。由于抽象行政行为自身的特点,在实践中更容易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完善我国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是我国司法审查制度发展的必然趋

2、势,也是必然要求。笔者以期通过本文的写作能对我国目前的司法审查制度有所禆益。  关键词: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现状;完善  :D9:A:1673-0992(2010)11-0000-01    一、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概述  (一)抽象行政行为的界定  行政行为有多种分类方法,如果是以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则可以把行政行为分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1]它们是一对相对的概念。具体行政行为是法律的规范用语,但是抽象行政行为不是法律规范上的用语,而是行政法学界的理论用语,是学理概念。通说认为,抽象行政行为是

3、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针对不特定的对象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行为,其范围包括行政机关制定的法规、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行为,上至国务院,下至乡政府的各级行政机关都有权依据宪法和法律实施抽象行政行为。[2]虽然抽象行政行为在诸多方面不同于具体行政行为,但在实践中,要准确的区分两者还是常会遇到困难的,因此造成了这一现象的出现即以抽象行政行为形式行具体行政行为之事,从而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一般来讲,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相比所具有的特点如下:一是抽象行政行为对象的普遍性。二是

4、效力的普遍性。三是效力的持续性。四是准立法性。五是形式的多样性。  (二)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含义  司法审查起源于英、美,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普遍设立的一项法律制度。在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建立是以《行政诉讼法》的出台为标志的,从那时开始,学者们开始注意这个名词。有学者认为,司法审查是指司法机关运用司法审判权对政府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一项法律制度。[3]也有学者认为,司法审查是指法院应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审查行政机构行为的合法性,并作也相应裁判的活动。[4]因此,有学者给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作了这样的界定:抽象行政行为

5、的司法审查是指行使司法权的司法机关对行政立法性行为及其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监督的活动,它即是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的重要内容,也是司法权对行政权进行监督制约的高级形式,还是公民权利救济的权威机制。[5]  二、我国现行的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现状  (一)思想上不重视、认识上不科学  一是长期以来,我国认为司法审查制度是西方国家政治统治和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资产阶级政治斗争和政治统治的工具,它们的司法审查制度不符合我国的国情。二是我国已建立一套符合我国特色的行政监督制度,因而认为我国没有必要再去借鉴西

6、方的司法审查制度。三是没有认识到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实际上是我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也是我国的司法审查制度。[6]  (二)人民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权的行使在我国现行体制下受到了限制  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一些地方政府机关及其领导人仍将人民法院当成自己领导、管理或监督下的职能部门。而且在我国现行政治体制下,人民法院和政府机关是人大下面分别行使司法权和行政权的两个平行的机关,并且在我国宪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政府机关的监督制约权,导致司法审查没有应有的权威。事实上政府强大的财权也足以牵制人民法

7、院的活动,法院的人力、财力、物力等都受到政府机关的限制,这些反而使司法权受制于行政权,使人民法院难以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司法审查权。  (三)我国现行的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缺乏明示的宪法依据和具体的行政法根据  由于没有明示的宪法依据和具体的行政法根据,使得我国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缺乏权威性和实际可操作性。我国宪法没有明确赋予人民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权,使得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没有宪法上的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从中我们得出:行政诉讼法没有具体规定人民

8、法院如何行使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仅仅规定为“参照规章”,是一种间接的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  三、对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完善的几点建议  为切实实现人权保障和对行政权的有效监督,积极应对].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1.  [3]胡建淼.比较行政法-20国行政法评述[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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