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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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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立法语言规范化——立法语言失范化之评判 一、立法语言失范化之现状分析 所谓立法语言失范,是立法语言不规范的一种简略说法。所谓立法语言失范化,是指立法语言不规范的情况已经到了非常严重的程度。 (一)失范种类多 1、动宾搭配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第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这里的“代理职位”就属于动宾搭配不当,正确的搭配应当是“代理职务”。
2、2、无谓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搀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本条文中,“生产者、销售者”是主语,“在产品中搀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是行为状语,“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是补语,“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3、”是从句,行为状语后面的谓语“向社会销售”被遗忘,因此本条就成了没有谓语的句子。 3、标点符号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第六条第二款写道:“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其中的第二个逗号是误用,应当改为顿号①。 4、逻辑不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1981)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当事人一方虽无过错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经济合同无法履行”者,“允许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这里的“虽无过错但”用得一点道理也没有,要么
4、删除,要么将“虽无……但”改为“不是……而是”,才是符合逻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这里的”不得有“在逻辑上讲不通,任何公民一旦从事了危害社会或者国家的行为,他就永远”有了“这种行为,国家可以制裁他,但却不能改变他”有了“的历史事实。 5、数理不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79)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五分之一至二分
5、之一”。这一规定是违反数理逻辑的,按照这样的规定,候选人的名额必须比应选人的少,选举就成了“倒差额选举”。立法者的意图是要实行正差额选举,为何却表述为“倒差额选举”呢?这是因为起草人不懂分数和不等式方程,将“一又五分之一”和“一又二分之一”中的“一又”取消了。 《关于办理淫秽物品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的规定》规定:“制作淫秽录像带5-10盒以上”,应“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②。这里的“5-10盒以上”明显不合数理,因为“以上”、“以下”、“之前”、“之后”等等逻辑关系的数理起点
6、只能是确数,而不能是约数。只有“之间”、“之中”、“之际”等逻辑关系才能和约数对应。 6、不精炼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这里的“的原则”三个字是累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第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这里的“暂时”是多余的,因为“在补选以前”已经具有“暂时”的意思。 7、语
7、义不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境外”在语义上十分模糊,如果是指外国,就应当使用“国外”而不应当使用“境外”;如果是指港澳台地区,就应当说“中国大陆境外到中国大陆境内”而不能说“境外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否则就是诱导分裂国家。因为港澳台地区在国际法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而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因此,这里的“境外”究竟是什么意思,任何人都无法解释
8、。 8、翻译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这里的“义务劳动”是对Voluntarylabour的错误翻译。Voluntarylabour是指自愿参加的、不计报酬的、在法定义务之外的劳动,不参加这种劳动不产生任何法律上的责任,应当翻译为“志愿劳动”。将Voluntarylabour翻译为“义务劳动”,并且和公民的“劳动义务”(不履行就要受到处罚)写在同一个条文里,就使得宪法上的“义务”概念失去了严肃性和准确性。 9、风格不当 《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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