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立法语言的语词失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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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军事立法语言的语词失范研究:当前,伴随着依法治军方针的贯彻落实,我国制定了大量的军事法律法规。军事法律法规的出台使军队的各项建设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军队建设步入正轨。肯定成绩的同时亦需明晰存在的不足,作为军事法律法规的载体——军事立法语言,其语词存在失范现象。  关键词:军事法;军事立法语言;失范  :H0文献标志码:A:1002-2589(2012)33-0163-02  英国法学家、著名法官曼斯菲尔德说过:“世界上的大多数纠纷都是由词语所引起的。”可以说,我国军事司法实践中遇到的许多问题都是由军事立法语言中词语选用失当引起的。军事立法词语选用的失当包括军事立法用

2、词不准确、军事立法用词不严谨、军事立法用词不统一、军事立法词语的概念模糊不清。  一、用词不准确  军事立法语言词语选用的失范首先体现在用词的准确性上。目前,在军事立法中,有不少日常生活用语被运用到军事法条文中。将日常生活中的普通词语、比较随意的口头语运用到军事法条文中,无疑降低了军事法的科学性、严肃性。例如,《政治工作条例》第45条第5项规定:“民主生活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党员大会进行交心通气,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条文中“交心通气”一词的使用极欠考虑,这样口语化表述的词语不宜写入军事法条例中。同样,“交心通气”一词也出现在《军队支部工作条例》中。①《

3、政治工作条例》第101条军人委员会主要工作的第1项规定:“发动官兵出主意想办法,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第3项规定:“监督经费开支,定期检查和公布账目,防止贪污盗窃、铺张浪费和侵占群众利益。”其中,“出主意想办法”、“铺张浪费”属于比较随意的口头语。《内务条令》第11条第5项规定军士长的职责:“……严格要求,大胆管理,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其中,“大胆管理”过于口语化,这样的词汇也不宜写入军事法条令中。《中央军委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基层后勤管理条例》第19条规定:“基层单位必须遵守财经纪律……不准设账外账和“小金库”,不准……”“账外账”、“小金库

4、”口语化倾向十分明显。《安全工作条例》第21条规定:“出现影响安全的倾向性问题、严重事故苗头或者发生事故时,应当进行安全整顿。”  二、用词不严谨  军事立法语言要求词语的表意必须做到严密周详、无懈可击。孟德斯鸠指出:“法律用语对每个人都能唤起相同的观念。”[1]因而,军事法条文中使用不严谨的词语,实践中极易产生理解上和适用上的偏差。现行军事法中普遍存在使用一些不严谨词语的现象,导致一些概念含义模糊或者理解上存在歧义。例如,《国防法》中有14处使用“国防科研生产”一词,有“国防生产”、“科研生产”,却未曾有“国防科研生产”,属于随意生造词汇。《兵役法》第36条规定:“民

5、兵是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其中,不存在“群众武装组织”一词,也属臆造词。《戒严法》第25条规定:“戒严执勤人员依照戒严实施机关的规定,有权对被拘留的人员的人身进行搜查,有权对犯罪嫌疑分子的住所和涉嫌藏匿犯罪分子、犯罪嫌疑分子或者武器、弹药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进行搜查。”其中,“犯罪嫌疑分子”一词使用有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有“犯罪嫌疑人”一词,并没有“犯罪嫌疑分子”一词,“犯罪嫌疑分子”一词纯属随意生造。生造词的含义是不确定的,它也不为大众所认同,因而使用者所要表达的思想内容不能够被受众准确知晓[2]。所以,生造词是不应该

6、进入军事立法语言。《军队支部工作条例》第2条规定:“党支部是党在军队中的基层组织……是实现党对军队绝对领导、团结巩固部队和完成各项任务的战斗堡垒。”“战斗堡垒”这一比喻词出现在军事法条文中不够严谨。《政治工作条例》第53条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权,其中,“对所属党的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进行初步核实,直至立案检查。”本条中的“违犯党纪”的“违犯”应改为“违反”。  三、用词不统一  为了保证军事法的庄重严肃性,军事立法语言要求同义同词,同词同义。不同军事法律规范甚至同一军事法律规范用词不统一,是现行军事法存在最普遍的问题,甚至连军事法的名称也不能幸免。军事法名

7、称中词语选用的不统一。例如,《中国:当前,伴随着依法治军方针的贯彻落实,我国制定了大量的军事法律法规。军事法律法规的出台使军队的各项建设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军队建设步入正轨。肯定成绩的同时亦需明晰存在的不足,作为军事法律法规的载体——军事立法语言,其语词存在失范现象。  关键词:军事法;军事立法语言;失范  :H0文献标志码:A:1002-2589(2012)33-0163-02  英国法学家、著名法官曼斯菲尔德说过:“世界上的大多数纠纷都是由词语所引起的。”可以说,我国军事司法实践中遇到的许多问题都是由军事立法语言中词语选用失当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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