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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08
《民事诉讼与发现真实——法社会学视角下的一个分析的论文》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民事诉讼与发现真实——法社会学视角下的一个分析的论文关于民事、经济审判(以下表达为民事审判或民事诉讼)方式改革的研究已成为法学界的热点之一,与此相关,我国民事诉讼的模式问题也引起了学者们的关注。讨论的一个焦点似乎在于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是否需要把转换民事诉讼模式作为目标。诚然,以比较法的知识和方法来界定诉讼模式,探讨我国特有的诉讼结构及其转换的必要性等,都是很有意义的工作。但不仅仅停留于对模式整体的一般描述,而从组成结构的个别部分入手,集中考察某些基本法理的具体内容,也不失为将讨论引向深入的一条可能途径。作为这样一种尝试,本稿意图
2、以民事审判“查明案情真相”或“发现案件真实”这一极为重要的价值为对象,同样采取比较法的方法,对有关我国民事诉讼结构的问题作一点分析。 一 “发现真实”作为民事审判或诉讼努力实现的价值之一,可以说具有超越法体系或法文化的普遍意义。.但是,在民事诉讼中存在的是什么样的“真实”,又怎样去“发现”等问题上,我国与外国的民事诉讼制度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异。简单说来,差异主要在于我国民事诉讼历来的理想是要求达到“绝对的客观真实”(或称“实体真实”),而外国的民事诉讼则以达到“法律上的真实”(或“程序真实”)为满足。近些年来,一些研究者
3、正面提出了我国民事诉讼追求的“真实”应从客观的绝对的真实向法律真实(或形式真实)转换的主张。但同时也有学者指出,由审判方式改革所引起、事实上或许正在发生的这类转换,可能会导致与人们正义预期的不协调或冲突。 然而,究竟什么是“查明案情真相”或“发现案件真实”呢?这里有必要进一步分析这项价值命题的具体内容。首先应该指出的是,关于这项命题,存在着哲学基础和诉讼制度或机制的特殊规定两个层次。在哲学基础这一层次上,可以把该命题包含的内容分为三个方面:第一,无论任何案件,在主体(这里主要指审判人员和当事者)的主观认识之外或他们力图去认识之
4、前,总存在绝对的客观的真实。第二,这种客观真实在正确的思想指导下并通过适当的方法,可以为主体所认识。换言之,主体的认识能够照原样反映真实,或者说主观能够完全与客观相符合。第三,完全地照原样认识客观真实具有重大的价值,或者进一步说对于正确妥当地处理案件极为重要。这三个方面在哲学上可以分别理解为本体论、认识论和价值论,我们历来认为辩证唯物主义大致由这些内容所构成。 从哲学专业的角度来探讨以上内容既非笔者能力所及,也离开了本稿的意图。这里想仅仅把哲学层次作为一种参照,主要在民事诉讼的制度性规定或其特殊机制的运作层次上就上述三个方面作
5、一点比较法的分析。首先,关于第一个方面,尽管在哲学层次上国外存在着种种不同于我国的理解,但具体到诉讼的理论和实务时,则现实地发生于诉讼之前并在诉讼中成为证明对象的事实之客观存在这一生活中的常识,可以说同样也是国外大部分法律家讨论问题时潜在的前提。其实,下文将涉及的所谓高度接近或逼近真实的盖然性概念本身就意味着把某种绝对的真实作为终极性参照。因此,仅就第一方面而言并限定在诉讼制度或机制层次上的话,中西方的差异远远不像看上去那么大。 但是在第二个方面,且不提哲学层次上的见解差异,在民事诉讼的制度性要求上,我国与外国确实是明显不同的
6、。具体说,根据上述的认识论我们不仅认为民事诉讼可以做到照原样反映或认识案件的客观真实,而且把达到这样的真实作为审判的目标。与此相对,外国民事诉讼却并不把主观与客观的完全相符或认识照原样反映案情作为诉讼所追求的目标或诉讼上真实的标准。确实,如果仅仅着眼于制度性要求的表达,在民事诉讼是否能够发现“客观的绝对的”真实这一问题上,中西方之间似乎存在着本质的差别。不过,如果我们把着眼点移到制度的实际运作或深入到诉讼自身的内在机制去进行分析的话,就可能发现彼我两种法体系、法文化之间关于该问题的差异也许并不像表面上那样地深不可测。 法的命题
7、或法原理之语言表达固然十分重要,但诉讼实践中呈现出来或者实际形成的状态并不一定完全与有关表达相吻合。无论中外,在民事诉讼、审判的实际运作过程中,通过证据的收集、提出以及审查,关于证明达到了什么程度才可以认为是“查明了真相”或“发现了真实”(无论在表达上是“绝对的客观真实”还是“法律上真实”),长期的实践和经验积累总会在法院内部产生或形成一定未加言明甚至未能言明的标准。对于中外法院各自形成的这类标准,或许可从两个方面来考虑其可能具有的共通性。 首先,如果从常识出发来想像民事诉讼在认定事实上达到的结果,则只有两种可能。那就是认定的
8、或者是已经发生的真实,或者不是。接着我们可以假定,如果一种民事诉讼制度不能保证大部分案件中认定的事实实际上就是客观真实本身的话,则该制度恐怕很难长久地存立下去。法院内部形成的上述标准,其主要作用大概就在于提供这种保证。于是,尽管外国关于民事诉讼制度发现真实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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