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境与出路: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委托调解制度论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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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困境与出路: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委托调解制度论析  委托调解制度是在创新调解方式的基础上,在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理念的基础上,整合社会司法力量,调处民事纠纷的新产物。其法律依据是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调解规定》),第3条第2款的规定委托调解做了概括性规定;2009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第14、15条进一步以时间为标准划分了委托调解工作并强调了受托调解人应以组织为主。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确认了

2、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在实践中,委托调解主要分为三种方式:一是当事人起诉后,法院受理案件前,经当事人同意,把案件委托相关组织和个人解决,即“诉前委托调解”;二是法院受理案件后,开庭审理前,经当事人同意,将案件交由相关组织和个人调解;三是对已开庭的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和法院批准,委派受托调解人员调解,后两种也被称为“诉中委托调解”。  二、委托调解制度的应用价值和效果  (一)形成司法合力  法院委托调解的对象广泛,使得辖区内的各种社会资源得到了有效的整合,共同致力于纠纷处理和矛盾化解,以期社会和谐稳定。“一个社会是否和谐、是否健康,关键就看它

3、所具有的解决纠纷的各种机制是否健全、完善。”  (二)提升司法效率  “严格的法律程序,庭审的复杂性,总是制约法院迅速而又合法地解决,从而不可避免地导致诉讼延迟和案件积压。”委托调解通过诉前源头预防、中间环节疏导,过滤掉大量的矛盾纠纷,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节约了有限的审判资源,降低了诉讼成本,缓解了案多人少的矛盾,实现了司法资源效率最大化。  (三)减轻群众诉累  委托调解的出现满足了当事人多层次的需求。委托调解突破民事诉讼相关程序性规定,省去了相应的中间环节,为当事人提供了程序选择空间和相对“合情合理”的解决纠纷的办法。  三、我国委托调解

4、制度存在的问题困境  (一)当事人对委托调解认识不足,不愿接受  在委托调解前一般要先征求当事人的意见,有的当事人对委托调解不了解、不信任、不同意委托调解;当案件分流到人民调解中心后,当事人提出了对调解员身份的质疑,不认同调解员调解的合法性;有的当事人因穷尽救济手段无果后,才到法院起诉,如再委托调解,会认为法院在推诿、不作为。  (二)调解人员接受委托调解积极性不高,调解成功率低  委托调解缺乏必要的经费保障,致使有些受委托机构、调解员工作积极不高;有些调解人员,缺少调解经验和技巧,对案件理解不透彻,导致委托调解成功率不高;部分工作人员职能缺

5、位、错位,不愿花费时间和精力,错失调解机会,使得案件调解难度增大。  (三)委托调解操作流程,制度构建,监督管理、指导体系不健全完善、到位  委托调解的随意操作性大,往往托的时间较长导致久调不决;法院未能定期对相关调解人员进行能力培训,缺乏奖惩、考评机制,使得法院在委托调解中的主导地位及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  2.合法原则。委托调解虽不要求按照诉讼程序,严守程序公正,但仍需在法律的框架范围内操作。出现违法情形使调解协议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下,不仅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请求否认调解协议效力,法院也可对调解协议进行合法性审查。  3.及时原则。实施委托调

6、解目的在于方便当事人更为快捷地解决纠纷,因此效率是委托调解较之诉讼的优势所在。在实践操作中,各地法院都对委托调解设定了期限(一般规定15日,且不计算在案件审期内),即对当事人同意委托调解的案件,由法院出具委托调解函,交由给受托组织和个人进行及时调解;在规定期限内未调解成功的,受委托的调解人员制作调解终结书,并将诉讼材料退还法院,由法院转入诉讼程序。  (二)委托调解的适用范围  随着社会的发展,新型的纠纷模式不断产生,很难具体的穷尽什么样的纠纷可以委托调解,在我国目前法律对于可以接受调解案件的规定是宽泛的。大体分为三类:第一类从案件标的额以及

7、案情复杂程度来判定,对诉讼标的额小、事实比较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比较明确、争议不大的纠纷应当先行调解;第二类是从社会伦理道德与维护社会基本生活秩序来认定,对那些涉及特殊社会关系的纠纷,如婚纠纷、相邻关系纠纷等应强制进行委托调解;第三类是从法律规定上看不得调解的案件,如涉及婚姻效力、亲子关系的案件。  (三)受托调解人员的资格  委托的社会力量能否解决纠纷,取决于调解主体能否得到信任,只有当事人信任和认同调解组织,他们之间才能构成相互有效的交流机制,也才能为委托调解提供合法性和正当性基础,因此委托调解人员可以考虑以下人选:德高望重的离退休干部;具

8、有丰富群众工作经验的基层干部;具有某方面专业知识或技术的人员或组织。法院对这些符合条件并愿意从事委托调解工作的人员进行审查,登记造册。同时,法院应成立委托调解工作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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