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英美欺诈性移转信托及对我国的借鉴

浅论英美欺诈性移转信托及对我国的借鉴

ID:9740017

大小:82.00 KB

页数:26页

时间:2018-05-07

浅论英美欺诈性移转信托及对我国的借鉴_第1页
浅论英美欺诈性移转信托及对我国的借鉴_第2页
浅论英美欺诈性移转信托及对我国的借鉴_第3页
浅论英美欺诈性移转信托及对我国的借鉴_第4页
浅论英美欺诈性移转信托及对我国的借鉴_第5页
资源描述:

《浅论英美欺诈性移转信托及对我国的借鉴》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浅论英美欺诈性移转信托及对我国的借鉴【正文】  一、欺诈性移转信托:制定法的规定  如果委托人所设立的信托,具有阻止、拖延或欺诈其现在或未来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实际意图或没有合理对价支撑以及使其丧失清偿能力的,则属于可撤销的信托。如果债务人移转其财产,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诈害债权人,则构成欺诈。如果这种欺诈性移转采取信托形式,则该信托属于可撤销的信托。这种信托中委托人的主观意图可以表现为:债务人将其财产处分给其妻子孩子时,可能会有规避全体债权人的意图;债务人将其财产处分给某一位债权人的妻子孩子时可能有牺牲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2、而偏爱该债权人的意图。当然,十分常见的是:当债务人意识到不可能清偿全部债务时,债务人会将其全部或其重要的剩余财产以信托方式处分给其近亲属以逃避债务,这样,债务人在主观上就存在诈害其债权人的意图。只要债务人以诈害债权人之意图而设立的信托,均构成欺诈性移转信托。  毫无疑问,如果债务人无偿移转财产或通过信托方式移转财产以阻止或妨碍实际或潜在的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普通法即将这种行为认定为欺诈。早在十六世纪,英国议会就通过立法宣布此种行为为欺诈行为并对行为人课以刑事和民事责任。英国1571年的《欺诈移转法》规定,如果能够证

3、明债务人的移转行为有挫败、阻止、拖延、诈害债权人的意图的,这种移转行为可以被撤销,除非受让人或其他人在交易中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并且未注意到移转人之欺诈意图。1925年英国议会废除了《欺诈移转法》,在对此法从语义上作重大修改的基础上,制定了《1925年财产法》,废除了《欺诈移转法》中所规定的刑事和民事责任,但欺诈性移转行为的可撤销性以及相关规定仍被保留。  英国《1925年财产法》第172条规定:发生于该法实施之前或之后的任何移转财产行为,只要使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侵害,委托人存在诈害债权人的意图,移转行为均可撤销,除非

4、此条有相反的规定;此条并不影响解除继承权限制的不动产转让的行使或现行破产法的实施;此条不能扩充适用于支付相当对价资产或财产利益以及善意或善意支付对价和在移转时善意且不知诈害债权人之意图的善意受让人。由于英国《1925年财产法》是对英国1571年的《欺诈移转法》的继承和发展,根据《欺诈移转法》的规定,欺诈性移转行为是指任何对财产的处分行为如赠与、让与、交易、抵押、设定他物权、使用或限制使用等行为,因此,欺诈性移转行为包括通过信托方式所进行的任何类型的移转。  英国《1925年财产法》第172条之规定主要是防止债权人

5、免受欺诈之危害。此条所确立的原则是人们在慷慨解囊前应保持公正,在实施赠与前须清偿债务。[1]此条被英国《1986年破产法》第423条和第424条所吸收。如果债务人被认定破产,根据英国《1914年破产法》第42条之规定,债务人在破产之前某一特定时期所进行的财产移转均可撤销。此规定旨在防止债务人之财产落人其家庭成员或其合伙人之手以逃避其债权人的追索,从而保障破产资产在所有的债权人之间得以公平分配。此条被《1986年破产法》第339条至342条所替代,而且《1986年破产法》第339条和第340条规定了欺诈性移转交易或

6、低价交易,第423条和第424条规定了阻止债权实现意图的交易。  美国于1919年、1948年和1983年分别制定了《统一欺诈转移法》,《统一欺诈交易法》和《破产法典》,这几部法律均规定了欺诈性移转。《统一欺诈移转法》和《统一欺诈交易法》均规定具有实际欺诈意图的财产转让行为可经由撤销使之归于无效也即使债务人具有欺诈、阻止或拖延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转让行为归于无效。[2]这两部法律均承认推定欺诈,只要依据法律认为财产的转让行为对债权人是不公平的,就可以不管债务人在转让时的真实意图而仅仅依据转让时存在的一些事实推定债务人

7、具有欺诈的意图,从而可以撤销该转让行为。也就是说,对债务人的一些财产转让行为,只要能够推定有欺诈意图的存在就可以被撤销。《破产法典》第548条也规定了实际的欺诈移转和推定的欺诈移转。根据《破产法典》第548条之规定,以欺诈性转让为目的所设立的信托属于可撤销信托,可以被破产受托人撤销。法律赋予欺诈性移转信托之可撤销性主要是为了阻止作为债务人的委托人通过信托方式减少破产财产,从而保护委托人之债权人的受偿利益。  二、欺诈性移转信托之构成要件及其可撤销性证明:主、客观要件与可撤销性证明  提出撤销信托之诉的当事人应当证

8、明作为债务人的委托人以信托方式实施处分财产的行为具备法律规定的主、客观要件。  (一)欺诈性移转信托之主观要件:挫败、阻止、妨碍和拖延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意图  在英国,欺诈性移转信托撤销之诉提起时,当事人应证明委托人处于资不抵债状态,不能清偿全部债务或自知实施处分行为后即会丧失清偿能力,同时证明委托人有挫败、阻止、妨碍和拖延其债权人的意图。但有如下例外情形:委托人收到了相当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