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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主观犯意的证据认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浅析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主观犯意的证据认定 一、据以研究的案例 2004年底,被告人陆某及刘某某(已判刑)经共谋,对陆某拥有产权的某处房屋进行虚假交易,由刘某某出面以上述房屋产权为抵押,从工商银行某支行骗取贷款人民币30万元。同时,二人约定,上述银行贷款由陆某使用并偿还。2006年3月,因贷款逾期不还,工商银行某支行向法院起诉,同年8月,因不具备执行条件,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程序,并向工商银行某支行发放债权申请执行凭证。 2010年7月初至9月,被告人陆某与刘某某为继续骗取银行贷款,先借高利贷偿还前述银行贷款
2、,注销房产抵押权,而后由刘某某出面,并在冯某、张某某、蒋某某、王某某(均被判刑)等房产中介人员的层层介绍、居间撮合下,与欲套取住房公积金的潘某某(已判刑)就上述房产进行虚假交易,由潘某某以该房产为抵押,从招商银行某支行及住房公积金中心共骗取贷款77万元。事后,潘某某与刘某某约定上述钱款归刘某某使用并偿还。刘某某又与陆某约定,该借贷的钱款归陆某使用及偿还。经查,上述钱款中有60余万元用于归还工商银行某支行的借款、中介费用及潘某某的实现公积金套现的钱款,剩余的约10万元由陆某支配花用。 浅析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主
3、观犯意的证据认定 一、据以研究的案例 2004年底,被告人陆某及刘某某(已判刑)经共谋,对陆某拥有产权的某处房屋进行虚假交易,由刘某某出面以上述房屋产权为抵押,从工商银行某支行骗取贷款人民币30万元。同时,二人约定,上述银行贷款由陆某使用并偿还。2006年3月,因贷款逾期不还,工商银行某支行向法院起诉,同年8月,因不具备执行条件,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程序,并向工商银行某支行发放债权申请执行凭证。 2010年7月初至9月,被告人陆某与刘某某为继续骗取银行贷款,先借高利贷偿还前述银行贷款,注销房产抵押权,而后由刘某
4、某出面,并在冯某、张某某、蒋某某、王某某(均被判刑)等房产中介人员的层层介绍、居间撮合下,与欲套取住房公积金的潘某某(已判刑)就上述房产进行虚假交易,由潘某某以该房产为抵押,从招商银行某支行及住房公积金中心共骗取贷款77万元。事后,潘某某与刘某某约定上述钱款归刘某某使用并偿还。刘某某又与陆某约定,该借贷的钱款归陆某使用及偿还。经查,上述钱款中有60余万元用于归还工商银行某支行的借款、中介费用及潘某某的实现公积金套现的钱款,剩余的约10万元由陆某支配花用。 浅析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主观犯意的证据认定 一、据以
5、研究的案例 2004年底,被告人陆某及刘某某(已判刑)经共谋,对陆某拥有产权的某处房屋进行虚假交易,由刘某某出面以上述房屋产权为抵押,从工商银行某支行骗取贷款人民币30万元。同时,二人约定,上述银行贷款由陆某使用并偿还。2006年3月,因贷款逾期不还,工商银行某支行向法院起诉,同年8月,因不具备执行条件,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程序,并向工商银行某支行发放债权申请执行凭证。 2010年7月初至9月,被告人陆某与刘某某为继续骗取银行贷款,先借高利贷偿还前述银行贷款,注销房产抵押权,而后由刘某某出面,并在冯某、张某某、蒋
6、某某、王某某(均被判刑)等房产中介人员的层层介绍、居间撮合下,与欲套取住房公积金的潘某某(已判刑)就上述房产进行虚假交易,由潘某某以该房产为抵押,从招商银行某支行及住房公积金中心共骗取贷款77万元。事后,潘某某与刘某某约定上述钱款归刘某某使用并偿还。刘某某又与陆某约定,该借贷的钱款归陆某使用及偿还。经查,上述钱款中有60余万元用于归还工商银行某支行的借款、中介费用及潘某某的实现公积金套现的钱款,剩余的约10万元由陆某支配花用。 2011年9月,因上述银行贷款逾期不还,招商银行某支行向公安机关报案。至案发,该银行
7、仅从潘某某的公积金账户及刘某某的早期还款中累计收回330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陆某切断联系,长期逃匿在外。2014年2月15日,被告人陆某在其住所附近被刘某某之妻谢某某发现并扭送至公安机关。 区检察院起诉认为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追究被告人陆某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同时认定被告人陆某系累犯,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以上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陆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骗取银行贷款人民币77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处罚。检察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
8、陆某在明知自己没有经济能力的情况下,经与刘某某商议后,借高利贷偿还前次银行贷款以注销房产抵押权,继续骗取其他银行贷款以供其花用,并在案发后长期逃匿在外,其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的辩解,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另查明,被告人陆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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