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未成年人收容教养制度若干法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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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论未成年人收容教养制度若干法律理由未成年人收容教养制度若干法律理由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未成年人收容教养制度若干法律理由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收容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摘要2011年9月15日,北京市公公布了“著名歌唱家之子李某某打人事件”查处情况,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按照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机关决定对年仅15岁的李某某由政府收容教养一年。更令人想不到的是,李某某在解除收容教养仅5个月,又因涉嫌被警方刑事拘留,消息一出,舆论哗然。未成年人收容教养之后重新犯罪的几率到底有多大

2、?是否严惩教育成为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推手?这样的疑虑和担忧,都于中国的收容教养制度存在的种种弊端,以至于从未成年人劳教所出来的青少年再次走上犯罪之路的概率大增。本文从我国收容教养制度的历史沿革出发,研究该制度的存在理由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了完善举措。  关键词收容教养主要理由改革倡议  简介:孙未成年人收容教养制度若干法律理由由写论文的好帮手.提供,.红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1009-0592(2013)08-037-03  一、我国收容教养制度的目前状况及相关理由  我国《刑法》第17条第4款规定:对于因不满十六

3、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收容教养的理念虽非我国独创,但收容教养制度的设计与运转,却是我国所特有的对未成年人进行收容、集中管理的制度。但现行的收容教养制度的法律规定过于原则,不够系统,对收容教养的理论和实践认识不能够统一,已经开始影响到了收容教养工作的展开,因此,从立法角度上讲,对收容教养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维护社会治安、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依法治国的要求,已刻不容缓。  (一)收容教养相关概念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那些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而采

4、取的强制性教育改造措施,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学术界对其定义众说纷纭。收容教养,作为一种特殊的行政处罚,某种程度上也属于直接剥夺了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所以基于人权的考虑,其实施标准必须有严格的法律界定。从字面上可以看出,收容和教养,分别意味着将对象集中到一个特定的场所进行管理,并且对其进行矫正和教育。  收容教养的对象,在1993年部下发的《部关于对不满十四岁的少年犯罪人员收容教养理由的通知》中得以统一,其中明确规定了,《刑法》中“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既包括已满16周岁犯罪,应负刑事责任,但不予刑事处罚的人,也包括未满14

5、周岁犯罪,不负刑事责任的人。目前司法实践中,收容教养的实施对象的年龄范围主要是在14周岁至16周岁。  (二)我国收容教养制度发展状况  最初,我国并没有关于收容教养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加快,使其逐步产生和发展起来。在195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内务部、司法部和部等多个部门联合发布的《对少年犯收押界限、捕押手续和清理等理由的联合通知》中,国家第一次提出了“收容教养”的概念,在该通知中规定:如其犯罪程度尚不够负刑事责任的,则应对有家庭监护的应即释放,交其家庭管理教育,对无家可归的,则应由

6、民政部门负责收容教养。”当时提出的收容教养概念,主要是针对那些十三至十八周岁之间、犯罪程度不足以负刑事责任并且无家可归、无人管制的少年犯和刑期已满但未满十八周岁并且无家可归无所事事的少年犯,并对其提出了一系列社会救济措施,相对于目前的收容教养制度而言,惩戒性太弱,已跟不上实践的要求。  之后,1979年《刑法》首次从法律上确立了收容教养制度,但是对该制度具体包括哪些内容,比如适用条件、执行机构以及执行期限等理由,大多过于原则,都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虽然,一些部委也陆陆续续发布了对收容教养的有关规定,但大多数只是一些政策

7、性文件而已。同时,这一系列的规章之间也呈现零散且相互抵触,不系统等理由。现在看来,我国收容教养制度很大层面上还处于非正式的状态。长期的理论期待与现实操作的不匹配,使我国的收容教养制度处于进退两难的尴尬之地。那么,作为一项长期剥夺未成年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收容教养应当在正式的法律而不是一般的非规范性文件中运转,这样才更合乎法理。  从“李某某打人事件”来看,在事情发生后,未经审判就被机关认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决定收容教养一年。一个15岁的未成年人未经任何审判就被剥夺了一年的人身自由,这样的处理方式过于简单粗暴,颇有顺

8、应民意之嫌。  此事件一出,关于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和权益保护等话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此外,更是将我国的收容教养制度推到了风口浪尖上。由行政机关中国的部门“定夺”未成年人犯罪与否,并有权决定剥夺其人身自由数月、一年,甚至是数年的体制性弊端再次显现,这种使机关各种权力集一身的制度必须改革。如此这般制度,使得未成年人案件不得进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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