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若干法律理由

关于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若干法律理由

ID:9545250

大小:77.50 KB

页数:24页

时间:2018-05-02

关于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若干法律理由_第1页
关于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若干法律理由_第2页
关于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若干法律理由_第3页
关于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若干法律理由_第4页
关于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若干法律理由_第5页
资源描述:

《关于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若干法律理由》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关于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若干法律理由不动产登记制度若干法律理由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不动产登记制度若干法律理由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不动产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原则。根据各国实践,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体现在不动产物权立法上即建立不动产登记制度,把不动产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公示的基本策略。  2.不动产登记制度是国家对物权进行强制性干预和管理的制度,其价值在于保护交易安全,推动交易效率。根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的要求,不动产登记应当具有统一性、权威性、持久性和公开性。能够满摘要不动产登记制

2、度是保障物权的基本制度。本文对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基本理由和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目前状况进行初步探讨,并结合国外的成熟经验对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提出倡议。  关键词物权不动产登记登记管理制度  简介:张磊,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经济法专业2010级博士研究生。  1009-0592(2012)01-039-05    所谓不动产是与动产相对称的物,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的规定不可移动的物,包括土地、房屋、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不动产是人

3、类社会重要的财产类型之一,不动产财产权属如何确定就成为人们维护私有财产的首要理由。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法学理论的成熟,不动产登记制度逐渐形成,并成为世界各国保护不动产物权的共同选择。  一、不动产登记制度综述  (一)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概念  根据物权理论,不动产物权的确定核心在于对物的占有和支配,并排除他人的侵犯。发挥物权排他作用的重要途径就是公示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使人通过一定的外部形成,一见便知某人对某不动产享有物权,某不动产的物权在某人之间发生了转移。这种公示行为就是不动产登记,因此,不动产登

4、不动产登记制度若干法律理由由写论文的好帮手.提供,.记是指不动产物权的设定、变更及丧失由政府机关加以登记,以示公信的行为。  由于不动产登记能够防止他人对不动产的争夺,对他人不动产财产的侵犯,对维护不动产物权的占有秩序和交易安全均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成为各国都将不动产登记作为法律规范的对象,用以确认和保护不动产物权。  因此,不动产登记制度是指法律通过规定不动产登记主体、登记方式、登记程序、登记后果而形成的不动产登记的管理制度。  (二)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本质特征  1.不动产登记制度是物权公示公

5、信原则的法律表现形式。公示公信原则是物权法的三大原则之一,是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的合称。基于公示制度,当事人与第三人可以直接从外部认识物权的存在与现象,使物权法律关系据此得以透明。而公信原则的作用与功能在于物权的存在既然以登记或占有为确认方式,则信赖表象而有所作为者即使表象与实质的权利不等,对于行为人也不生任何影响。公信公示原则的目的是确认物权归属,同时使从事交易行为的人不必再担忧有公示内容以外的物权状态存在,体现了法律对交易安全和效率的终极保护价值,因而成为近现代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不动产

6、物权和动产物权组成了物权的全部内容,因此都必须遵守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根据各国实践,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体现在不动产物权立法上即建立不动产登记制度,把不动产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公示的基本策略。  2.不动产登记制度是国家对物权进行强制性干预和管理的制度,其价值在于保护交易安全,推动交易效率。根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的要求,不动产登记应当具有统一性、权威性、持久性和公开性。能够满足这几项特性的惟一途径是国家强制力的介入。国家不动产管理机构制定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档案,以国家的行为担保其公信力,并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

7、可信性提供保障。  另一方面,不动产登记使参与交易行为的人,只需依登记内容所表现的不动产权属状况从事交易即可,而不必再费时费力详查不动产权利的实际状态。因此,有利于保护交易活动的安全,实现交易便捷,推动交易效率。这符合现代国家对经济整体运转的调控和监管职能,因此各国法律实践中都不约而同的设立了不动产登记制度,体现了国家干预经济的理念和价值。  (三)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法律基础  在世界各国立法实践中,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三种不同的立法主义,即登记成立要件主义,登记对抗要件主义和托伦斯登记主义。  登

8、记成立要件主义是把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要件之一,按照此种立法主义,仅有当事人的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而无法定不动产登记,其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不具有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登记对抗要件主义不把不动产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要件,而是赋予其社会的公信力,当事人一形成物权变动合意,即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只是在未依法登记前,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托伦斯登记主义是以权利人的登记先后编制登记簿,登记机关对登记的申请采取实质性的审查方式,确定权利性质的一种登记制度。  中国封建社会时已经有了国家范围的土地登记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