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间借贷的若干法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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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民间借贷的若干法律理由关于民间借贷的若干法律理由导读: 前面提到过民间借贷可能会依靠第三人作为中介人在借贷关系中存在,此处的第三人有时候就是以保证人的角色存在的。  (一)民间借贷中保证人的作用  在我国的公民个人之间的借贷中,借贷双方大多数时候会找当地信用度12【摘要】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正在逐步从资本穷国变为资本大国,民间借贷的规模和影响迅速扩大并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理由。从1984年温州成立的方兴钱庄到2010年5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2010年10月公布的《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2、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倡议》,都明确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但是由于国家对民间借贷的规制不完善和监管不力,致使其面对很多法律理由。本文主要分析民间借贷面对的主要法律理由以及如何避开这些法律理由出现。  【关键词】民间借贷;借贷关系;借贷担保;借贷利率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借贷,这是广义上的民间借贷。狭义上的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的关于货币或者其他有价证券的借贷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指出,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其他组织的借贷纠

3、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1]。  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它主要包括两种形式,一是无组织的松散的个人之间的借贷,二是有组织的借贷,如地下钱庄、合会、标会等。改革开放以来,国家放宽了民间借贷的限制,并制定了一定的扶持条件,再加上中小企业对资金的需求且民间借贷可很好的吸收社会闲散资金到生产流通领域,这就使民间借贷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借贷关系是否存在的认定理由  民间借贷多发生在亲朋好友等一系列熟人圈子里,在中国这个人情社会中,[2]亲朋好友之间碍于情面一般不会让对方签借条或者是找见证人在

4、场见证,或者是即使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或是签订了借条,由于民间借贷多发生在没有专业法律知识的公民之间,它也很难做到全面规范的阐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在关系认定上容易出现的几个理由  在民间借贷中,当出现这种情况时,就容易产生一下理由:一是怎么确定双方借贷关系的存在,二是怎么确定借贷关系是否已经实际消灭,三是怎么确定借贷关系的真正的双方当事人?所以当双方出现纠纷的时候,这些理由会成为法官应解决的首要理由。  (二)相应的解决办法  当双方将纠纷诉诸法院,没有借据存在时,怎样认定借贷关系的存在就对贷款人的证明要求比较高,[3]因为民间借

5、贷多为实践性合同,只有将借款实际交付给借款方时合同才生效,因为其在没有任何书面证据的前提下要想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就必须找出能证明双方关系的知情人或者是见证人或者能证明双方借贷关系存在的一系列事实。由于借款在熟人圈子中,属于比较私密的事,一般外人都不知情,有些人就算知情碍于情面也不愿作证。此时,若贷款人不能举出其他证据时,就必须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但是当借据不规范或者是规定不建全面时,以及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已经还款但未收回借条的情形时,对法官的要求更高一些,因为法官必须根据贷款人拿出的借据来分析借据的真伪或者借据虽真但是否存在更改等行为,要

6、判断这些情况是否存在,法官必须具有丰富的审判经验,[4]必须根据当事人的举证陈述或者是调查当地的借贷习惯来综合判断,通过分析当事人的诉讼主张或者诉求在实体法上的性质特点,运用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和证据规则中的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来分析,而不能仅仅依靠有无借据、借据真伪或者是不看实质借款人而为案件做出判决。  二、借款主体的认定理由  在民间借贷中,借款主体的认定理由上容易出现以下两种情况:  (一)第三人代替实际借款人借款的情况  现实生活中很多情况下存在第三人代替实际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所借到的钱也确实由实际借款人使用,而且三方都知道这种情况,

7、当债权人不能要回借款时,此种情形下,该如何确定借款主体,此时的债权人该向谁要求还款?这种情况下,按照普通人的法律意识来看,第三人和实际借款人都是还款主体,这就类似与“父债子还”。但是从债的相对性的原理来看,债的关系只能对特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产生效力,对债的以外的第三人不产生约束力,而确定双方是否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主要依据是双方是否有借据,如果双方签订的借条是第三人和贷款人的名义,那么第三人和贷款人就是借贷关系的直接当事人,就算是因为借款的实际使用人的需要第三人才去借款,而且第三人有证据证明的,那么借款的实际使用人仍然不能成为借贷关系的双方当事

8、人,此时贷款人要找第三人也就是借条上的签名人承担责任。  (二)借款人为未成年人时,其是否可以成为借款主体  这种情况下,[5]借款人为未成年人时,即使是借款人的借款行为是民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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