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名人姓名权与商标权冲突的法律解决机制

浅论名人姓名权与商标权冲突的法律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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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名人姓名权与商标权冲突的法律解决机制名人姓名权与商标权冲突的法律解决机制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名人姓名权与商标权冲突的法律解决机制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姓名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这么简单了,而是附带上了人们的某种特定的需要。而伴随着商业的快速发展和大众传媒的普及,姓名权逐渐被商品化,体现出它的财产价值。这种财产性的利益,对于普通人而言,因为知名度低,被商业化的可能性也小,其姓名权体现的财产利益也不大。而对于名人来说,其姓名权体现出的财产利益是巨大的。很多商家正是利用这种“名人效应”摘要近年来,名人姓名被注册为商标的案例屡见

2、不鲜,而现行法律对名人姓名权与商标权的冲突理由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学界对这一理由的讨论也尚未有清晰完善的研究成果。本文从姓名权的属性,姓名权与商标权冲突的理由,及现有法律制度的完善几方面切入,探讨名人姓名权与商标权冲突的解决途径。  关键词姓名权商标权冲突保护  基金项目:教育部“本科教学工程”天津大学2012年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名人姓名权与商标权的冲突的法律解决研究”(项目编号:201210056344)研究成果。项目组成员:高仓健、陈扬扬、高文超、郭佩文、王丽丽;指导教师:吕凯。  简介:高文超、郭佩文、王丽丽,天津大学文法学院。  1

3、009-0592(2013)06-276-03  姓名与生俱来,作为标识个人的特定符号,它一诞生便具有了强烈的个人色彩。在姓名逐渐被赋予商业利益的今天,姓名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就不可避开了。2012年2月,美国前职业篮球球星迈克尔乔丹(MichaelJordan)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认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百仞贸易有限公司未经其许可使用其姓名“乔丹”,侵犯其姓名权,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犯其姓名权的行为,并赔偿损失。上海二中院已于3月6日晚间发布消息正式受理该案。这是国内首次正式受理此类姓名权纠纷案件,引起多方关注和热议。  迈克尔乔

4、丹诉乔丹体育的姓名权纠纷案凸显了有关名人姓名权与商标权冲突研究的迫切性。国内外对姓名权与商标权冲突的研究已持续多年,至今未见成熟的解决方案在法律规范中得以体现,而国内的研究主要是针对姓名权侵权和商标权在先权利的讨论。那么,姓名权的属性究竟是什么,姓名权为什么会与商标权产生冲突,姓名权应该如何保护,现有制度又是否需要完善呢?  一、概述  (一)姓名权及其保护机制  1.姓名权及其商品化趋势  姓名是自然人的名称,由姓与名两部分组成,其中姓氏是家族的传承,名是个人的名字。姓名是个体区别于他人的标志,是重要的人格权利。姓名从其最原始的作用来说是个人存在

5、于社会区别于他人的一个特殊符号从而不至于相互混淆,类似于一种“代号”,当听到这个特定的词就会想起特定的人,一一对应,井然有序。所以传统观点认为姓名权所体现的利益是精神利益,具有非财产性,也无法体现为具体的财产价值。  然而在不断的发展中,姓名逐渐被赋予了各种其他的寄托,如审美需要、纪念作用、特殊的象征等等,其所承载的不仅仅是区分个体这么简单了,而是附带上了人们的某种特定的需要。而伴随着商业的快速发展和大众传媒的普及,姓名权逐渐被商品化,体现出它的财产价值。这种财产性的利益,对于普通人而言,因为知名度低,被商业化的可能性也小,其姓名权体现的财产利益也

6、不大。而对于名人来说,其姓名权体现出的财产利益是巨大的。很多商家正是利用这种“名人效应”,把名人姓名抢注为商标,使名人与自己的商品服务相联系,缩短公众对产品或服务的认知时间,从而攫取更大的经济利益。更有甚者,靠低价抢注、高价转卖名人姓名商标发家致富。时至今日,姓名权已经不再是传统作用上的姓名权,它已经超出了纯粹的精神利益的范畴,而包含了财产利益的成分。  2.姓名权的保护机制  我国现行法对姓名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和在《侵权责任法》中,但二者都只是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并未设立具体有效的具体保护措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

7、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转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①赋予公民姓名决定权、使用和转变权以及排除他人干涉或擅自使用的权利。在《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在第二款中则明确:“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等等。”明确公民的姓名权不容侵犯。然而,我国现有的姓名权的保护机制仍然存在很多的理由,它并未设立一项可操作的具体的保护制度。此外,很多关于姓名权保护的疑问仍有待解答,例如姓名权保护应当包含的范围、不同主体姓名权保护的差异等等。  (二)商标法对姓名权的保护机制  我国现

8、行商标法没有关于姓名权保护的具体规定,但一般认为姓名权包括在商标法对“在先权利”的保护中,《商标法》第九条和第三十一条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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